食管新法不溯既往 罰不到強冠

方家敏 2014/09/25 14:49 點閱 3316 次
因應此次餿水油事件,新修的《食管法》第44條中大幅度提高法人(公司)摻偽、假冒行為的罰鍰至2億元。 (photo by環保署)
因應此次餿水油事件,新修的《食管法》第44條中大幅度提高法人(公司)摻偽、假冒行為的罰鍰至2億元。 (photo by環保署)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食管新法行政罰鍰高達2億元,卻罰不到強冠。行政院25日送出《食管法》新修正草案,提高對自然人的刑事裁罰,並大幅提高法人的行政罰鍰至2億元,取消罰金,解決一罪不兩罰問題。衛福部指出,雖然因「不溯及既往」和「從輕從新」原則,2億元行政罰金對強冠不適用,但在數罪併罰情況下,強冠負責人可能要付出更重的刑事責任。

【新法提高行政罰鍰】
新修的《食管法》第44條中大幅度提高法人(公司)摻偽、假冒行為的罰鍰至2億元,並刪除第49條對法人的罰金處分,還可命業者歇業、停業、廢除公司、工廠。摻偽、假冒之業者(負責人)則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8千萬元罰金。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害人致死者得處無期徒刑,併科2億元罰金。

衛福部次長許銘能指出,過去因為一罪不兩罰,造成大統長基高達18.5億的行政罰鍰被3800萬的刑事罰金所取代。對此,《食管法》此次修法就取消對法人的刑事裁罰,將行政罰上限提高到2億元,解決一罪不兩罰的問題,不法利得可以另外計算。

【負責人另外懲罰】
然而,因為此法確定不溯及既往,2億元的行政罰並不適用於強冠,只能依照高雄市政府目前裁處的5千萬元。此外,因為法律中還有「從新從輕」原則,也就是若新法刑責較輕,則案件得以適用,故強冠不需被裁處刑事裁罰。但許銘能也說,雖然強冠不需要被處罰金,但強冠所付出的代價可能更大。

法務部長羅瑩雪在行政院院會中表示,因為此次強冠已採「一罪一罰」原則,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如加上詐欺、食品摻偽假冒等,因此相關處分不會太低。

許銘能也說,雖然根據從新從輕原則,此次強冠負責人在違反《食管法》項目上,仍只能適用最高5年的期刑,但若數罪併罰,可能須如大統負責人一樣,被關押10年以上。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則認為,刑罰和行政罰鍰額度已經達到相當目的,主要還是執行面出問題。他認為,未來修法對於消費者求償應該要有明確規範,否則在消費者團體訴訟上,若要受害者自行舉證,將會受到很大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