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預告殺人 律師:小心觸法

方家敏 2014/05/25 17:09 點閱 12611 次
近日爆發捷運隨機殺人事件後,網路上不斷有「預告殺人」的言論流傳,留言者舉出將犯刑的時間和地點,引起民眾恐慌。(photo by台北捷運公司)
近日爆發捷運隨機殺人事件後,網路上不斷有「預告殺人」的言論流傳,留言者舉出將犯刑的時間和地點,引起民眾恐慌。(photo by台北捷運公司)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綜合報導】近日爆發捷運隨機殺人事件後,網路上不斷有「預告殺人」的言論流傳,留言者舉出將犯刑的時間和地點,引起民眾恐慌。律師表示,這種情形恐違反《刑法》的恐嚇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民眾應對自己的言論負責,以免觸法。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則表示,雖散布謠言造成民眾恐慌,但因沒有構成危險的事實,檢方在認定上會比較困難。

不僅有人說「板南線交給鄭捷,淡水線交給我」,或是聲稱要在尖峰時間攔下公車,讓「乘客不是被砍死就是被車撞死」。甚至還有網友在自己的臉書上留言說,「台北捷運交給鄭捷,高雄捷運交給我」等言論,造成民眾人心惶惶。

【網路放話恐觸法】
律師尤英夫受訪時指出,這種情形最重可判處《刑法》的恐嚇罪,輕則得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定罪。但量刑的裁定還得針對每個人的情況不同而定,若是精神耗弱、有精神疾病患者則很難以恐嚇治罪。「雖然很多人都會說自己是在開玩笑,但也得要對方知道你是在開玩笑才行。」尤英夫說,在臉書上散布恐怖訊息,雖沒有指名道姓,但若有對公眾造成恐慌,就已經構成恐嚇的元素。

「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民眾也必須要注意自己的發言不影響公共安全。」律師蘇家宏說,這種「危害公安」、「影響公共安寧」是很抽象的概念,也很容易不小心就構成。若是因而導致警力增加、讓人因心生恐懼而不敢搭乘交通工具,就已經違法。因此在網路上講話即使看似沒有人知道你的真實身分,但也是要負責的,不能因事後說是「吹牛」就能脫罪。

【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蘇家宏表示,在網路上散布類似言論,雖沒有針對個人,但恐違反《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指的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第63條、第5款,散布謠言,逐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得以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言論自由必須建築在法律規範之內,若已經造成公共恐懼,就不能以言論自由將之正當化。」成大法律系教授、前立委許忠信表示,在網路散布謠言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公眾的公共危險罪,但刑法屬於結果犯,有沒有成罪必須看有沒有造成危險,這一點必須由法官來認定。他說,雖然散布謠言造成民眾恐慌,但這種情形檢方在事實認定上會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