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判定谷歌 刪不當搜尋資料

賴義中 2014/05/14 16:47 點閱 2812 次
歐盟最高法院13日裁定,個人和國家可向搜尋引擎公司要求刪除個資。(photo by 維基百科)
歐盟最高法院13日裁定,個人和國家可向搜尋引擎公司要求刪除個資。(photo by 維基百科)

【台灣醒報記者賴義中綜合報導】歐盟挺隱私權,谷歌將面對挑戰!位於盧森堡的歐盟最高法院13日裁定,個人有權要求搜尋引擎公司刪除與個資相關的新聞、法律判決和其他文件,國家單位則可強迫公司消去其認定公共利益要素不足的資訊。判決結果令人驚訝,也再度挑戰法律如何在隱私權和言論自由中選邊站。

此起訴訟始自2009年,西班牙律師柯斯提哈在谷歌上搜尋自己的名字,卻出現他在1998年因無力繳清房貸而被迫拍賣房產的新聞,他認為此事已解決,要求報社和谷歌刪除連結卻遭拒,索性向法院提訟。西班牙法院2010年裁定應移除連結,谷歌不服上訴,此案遂轉至歐盟法院審理。

【人們有權被遺忘】
事實上,此次判決與去年法院提出的意見抵觸,當時有法官認為,搜尋引擎公司不需為資料在網路上的永久性負責。不過,最高法院裁定全案已終,不得再上訴,判決則對歐洲各國法院有拘束力。法庭援引19世紀被提出的「被遺忘的權利」來支持這次判決,為未來審理設下重要的判例。

谷歌對判決結果表示失望,強調尚須時間分析其中的意涵;數名律師認為,判決可能僅適用於由歐洲公民或居民提出的要求,但法院特別指出,搜尋引擎不能用伺服器不在歐洲這類理由來開脫。在同一條船上的微軟拒絕評論,雅虎則表示支持「開放而自由的網路」。

【隱私與言論自由】
「被遺忘權」十分具爭議,支持者認為個人有權要求從網路上刪去過時、不重要或是錯誤的資訊,否則就是侵犯隱私權;反對者則強調,給予此種權利會導致大規模的刪除潮,且構成了相當程度的言論審查。

這項判決若出現在美國,將抵觸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但它彰顯出民眾對於網路資訊形塑外界觀感的影響力,日漸感到不安。牛津大學教授梅爾─香伯格指出,年輕人對這些永遠不滅的資訊尤其敏感,沒有人想被翻出30年前酩酊大醉的照片,若一個人永遠被過去綁住,就無法成長和改變。

電腦與通訊產業協會布魯塞爾辦公室主任瓦特沃斯則表示,這起判決等於為個人審查大開方便之門,「縱使法院出於好意,我們仍擔心會否遭政客或有心人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