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邱惠恩台北報導】台、高鐵出包、誤點頻傳,退費規定對消費者權益相當不利。兩者都以《鐵路法》作為失事誤點賠償的法源,台鐵誤點賠償標準為45分鐘內、高鐵則是30分鐘,退票期限都是1年內,與《民法》規範不一致。消基會則表示,法院早已判決,只要運送延遲責任在台高鐵,賠償範圍與原則就不能違背《民法》的規範。
高鐵、台鐵每年出包導致誤點情況可說是家常便飯,今年高鐵共發生5次轉轍器異常、台鐵則在228連續假期集電弓扯斷電線,影響上萬名旅客。台鐵以《鐵路法》為母法,訂出「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高鐵則有「旅客運送實施要點」;台鐵誤點賠償標準為45分鐘內,高鐵則是30分鐘,退票期限都是1年內;高鐵延遲30分鐘退半價,超過60分鐘全額退費等相關規定。
但根據《民法》第632條規定:「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654條也說「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民法》規定退費時間2年內、旅客因此遲到所增加的必要支出費用也可求償等;但高鐵卻表示,《鐵路法》是特別法,高於《民法》,因此差異是被允許的。
不過,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律師指出,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第3號判決已表明,有延遲就要賠償,沒有任何排除條款,「鐵路運送規則」第8條第1項也非《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只要班次延遲,責任便在於台鐵、高鐵,延遲的賠償範圍與原則就不能違背《民法》的規範。
交通部高鐵局表示,「鐵路運送規則」是一種簡要約定,並不消減《民法》給予民眾的權益,消費者若不同意「簡要規定」的內容,可依《民法》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權益。目前《鐵路法》修正案正在立法院會審議,會朝向不消減《民法》權益的方向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