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賴義中台北報導】針對日前49位電信相關科系學者,連署反對服貿協議開放第二類電信3項特殊業務,NCC副主委虞孝成表示,來台中資必須符合嚴格標準,3項業務合併市場極小又都屬過時技術,在NCC嚴格把關下,不會有國安問題發生。針對部分資安疑慮,虞孝成澄清,電信機房不開放中國人士進入,且開放項都是WTO下對他國開放的項目,不會有資安問題。
經濟部6日會同國家傳播委員會、陸委會、資策會及國內電信業3雄召開記者會,仔細說明第二類電信開放細項,並駁斥學者指控。
【中資持股不過半】
虞孝成說明,NCC已針對有意來台投資第二類電信的業者制定6項嚴格規範,包括投資者必須是上市電信業者,在中國經營相同業務至少3到5年;其在台合資持股不得超過50%,且不可具控制力,即董事成員不可過半或在會計、財物等方面不具影響力;其不得與我國固網業者合資;必須通過ISO資安驗證;其用戶資料、業務部不得移至中國。
第一類電信與第二類電信的差別在於,後者不具電信機房、線路、基地台等設備,必須與第一類事業租用;第二類又分為一般與特殊業務,前者已於98年6月後對中開放11項,當中早已納入本次開放的3項特殊項目:「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和「數據交換通信服務」,差別僅在於允許境外連結。
虞孝成解釋,此3項服務都具備一共通特性,即其使用線路為僅供企業和電信商內部交流用的封閉性專屬網路,而非外界認知的開放性網際網路,一般民眾根本無法進入。以公司運營為例,存轉服務為協助企業自A地將特定資料傳至在B地的相關公司;存取服務為將公司資料寄存於電信業者,供相關公司傳送取用;數據交換服務則類似路由器功能,協助雙邊公司運送資料。
【禁中國人士進機房】
據NCC統計,上述3項業務市場僅3.56億元,占全國第二類業務營收0.7%,經營家數僅全國電信業者4.6%。虞孝成認為,我國開放市場小,對中資不構成拉力。
針對學者投書表示中資可在台灣境內蓋機房進行數據交換,並藉機掌握第一類業務公司資料,虞孝成指出,由於第一類業者擁有的機房本身即足以提供第二類電信業務,且無論頻寬流量、機房容量都較大,沒有任何理由採用第二類業者所建立的機房。
有學者認為,中國人士來台後可有條件進出機房,有資安及個資曝光疑慮,或使用遠端遙控進行維管工作,虞孝成表示,政府已於2012年明文禁止電信業者採購中國設備,亦同時要求中國人士不得進入機房,至於維修服務,也僅開放民間電腦範圍,中資投資者不得外包、代管或遠端遙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