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杜胤廣台北報導】「念法律的我居然也看不懂條款在說什麼,消費者看了不是更霧煞煞!」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說。台北、高雄、新北市的腳踏車租借條款,不僅內容含糊不清,更有擴大業者自身免責範圍之嫌,消基會在10日的記者會中點名三市的腳踏車租借條款,卻讓消費者識讀混淆、強迫接受。消基會將在13日陳書三大直轄市與行政院消保會規範。
「『租賃契約』必須要在消保法的契約平等原則下制訂,才能符合『定型化契約條款』,但有法務局、消保官的三大城市,竟開出了不公平條款。」陳智義說,三大城市為便民交通的腳踏車,制定出的租賃條款既冗長繁瑣又漏字、矛盾,令人質疑,條款描述的如此詳細,是否意味著要將責任撇得一乾二淨。
【既使死亡還要聯絡】
根據消基會的資料顯示,三大城市所制定的腳踏車租賃契約均有類似條款:「您同意註冊之電子票證證號係不可轉讓,且您於本系統註冊之任何權利,於您死亡時即立刻終止…若有任何違反本服務條款之行為,『請立即與本公司客服聯絡』。」
「人都死了,要怎麼聯絡?定型化契約也明文規定,承租人死亡就不具契約效果。」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市府可能擔心悠遊卡持卡人過世,沒有終止卡片,導致未來第三方使用該悠遊卡租車未歸還,而無法追蹤借用人。其實,應依照死亡證明所記載的時間為準,來結算雙方的權利義務。
消基會更點名台北市的腳踏車租賃條約中的「免責聲明」第9條第1款,與新北市第7條第1款的條文太過瑣碎,完全無法解讀,「看完全身都流汗,實在看不懂,甚至可以說,我可以對你怎樣,你不能對我怎樣,來擴大自己的免責範圍,侵害消費者的權益。」陳智義說,把責任撇得一乾二淨,竟還談便民設置公共腳踏車。
【吃定消費者】
從台北市的免責聲明中指出,「您明確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及其母公司、關係企業…『無需』為您任何直接、間接…的損害負責,但不限於因下述事由所生利潤…經由或透過本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商品、資料…進行交易所產生的替代商品…」陳智義質疑,若因市府導致個資外洩,消費者因此受詐騙,造成損失,市府也不可能免責。
張智剛表示,各縣市目前都可能推動公共腳踏車的服務,明年桃園升格後,肯定會照本宣科,他呼籲市府單位日後可參考公共汽車租賃條款來修訂,讓消費者不是面對一堆繁複、難以理解的條文,強迫消費者單方面接受,以不公平的契約吃定消費者。
陳智義表示,定型化契約在法律上是雙方共同認定的「約定條文」,因此直轄市法務局與消保官可進行修改,所以未來將在13日發送公文,陳書至三大直轄市與行政院消保會,明列舉出三大直轄市的公共腳踏車租貸契約條例的問題,希望市政單位與行政院都能重視消費者保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