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單車未納保 騎士權益走著瞧

游昇俯 2015/05/04 19:09 點閱 4278 次
各縣市的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但未提供承租民眾「個人意外險」、「第三人責任險」,消費者倘因騎乘公共自行車發生意外,恐須自行負擔相關責任與賠償。(photo by Luke Ma on Flickr)
各縣市的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但未提供承租民眾「個人意外險」、「第三人責任險」,消費者倘因騎乘公共自行車發生意外,恐須自行負擔相關責任與賠償。(photo by Luke Ma on Flickr)

【台灣醒報記者游昇俯綜合報導】騎乘Ubike發生交通意外,車友應負擔全額賠償嗎?雙北市、台中、彰化、屏東與高雄等縣市目前都有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但未提供承租民眾「個人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倘因騎乘公共自行車發生意外,恐須自行負擔相關責任與賠償,有損消費者權益。消基會4日呼籲,立法單位應盡速修法,將自行車納入強制車險。

近年環保減碳、運動健身風氣興盛,不少縣市地方政府都提供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依據行政院資料,至民國103年10月國內自行車規律運動人口已達245萬人,至104年4月20日各縣市公共自行車騎乘累積總次數約5千2百萬次。

民眾騎乘自行車人數逐年增加,相對的交通意外也激增,日前才有新北市女大生騎乘Ubike摔車死亡,相關保險配套卻仍不健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4日提醒,消費者騎乘公共自行車若發生擦撞或毀損,依各縣市服務條款規定,消費者都需全數負擔,即使事故原因為「不可歸責之情形」,往往也因舉證困難,使消費者權益受損。

各縣市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條款大多明訂為:「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衍生的救援費、修理費,公共腳踏車修理期間之租金及折舊費,或造成第三人之一切損害,應由使用者全數負擔。」消基會呼籲,立法單位應盡速將自行車納入「強制車險」,以分攤消費者理賠風險。

另外,公共自行車服務條款也常載明,若因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致自行車損壞或失竊,報請警政機關協助處理,「損壞或尋獲之自行車所有權仍屬租賃單位」。如此,賠償及維修的責任在於消費者,經修復或尋獲,該車所有權仍屬租賃單位,消費者權益恐遭損害,消基會希望相關條款能有所修正。

消基會並表示,希望各縣市政府能於官網上即時更新自行車騎乘意外資訊,在推動自行車政策時,也應妥善規劃自行車道動線等行車環境,並加強騎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