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修醫療法 民團呼籲撤銷

李昀澔 2013/12/11 14:35 點閱 3397 次
護理產業工會理事長盧孳艷(右)表示,不應將護理人員納入《醫療法》第60條「因配合急救延長工時」的增修條文範疇。左為醫勞小組執委陳宥任。(photo by李昀澔/台灣醒報)
護理產業工會理事長盧孳艷(右)表示,不應將護理人員納入《醫療法》第60條「因配合急救延長工時」的增修條文範疇。左為醫勞小組執委陳宥任。(photo by李昀澔/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立委蘇清泉、江惠貞等人為改善值班醫師過勞問題,於11月提出《醫療法》第59、60條修正案,將於近日送交立院審查;該修正案主要增列醫師職災適用《勞基法》補償、醫事人員執行急救不適用《勞基法》休假規範,並賦予衛福部訂立醫師工時權責;但醫勞小組聯合醫改會、護理工會等團體發表聲明指出,該案有違醫師納《勞基法》之政策,呼籲立委撤回提案。

國內醫改及勞團一致要求將醫師納入《勞基法》規範,也獲得衛福部同意,未來相關修法及政策制定將朝此方向執行。另一方面,勞委會訂於103年起,適用《勞基法》的醫事人員,將不再受《勞基法》第84-1條,也就是所謂的「責任制」條款規範。

勞基法缺工時規定

蘇清泉等人及衛福部有鑑於《勞基法》第84-1條是住院醫師工作及訓練時間有別於其他行業的依據,在全面取消醫事人員彈性工時認定規範後,醫師在《勞基法》中就缺乏工時規定,因此著手修訂《醫療法》之工時規範,由衛福部另訂辦法限制值班醫師的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

醫勞小組執委陳宗延指出,衛福部頒布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是以「醫院評鑑」作為要求醫院保障醫師工時、職災的依據,行政指導的意義遠大於法律約束力,導致醫師「血汗」超時值班的情形始終未獲改善。另一方面,一旦《醫療法》修法通過,則依照「特別法高於普通法」的原則,等於變相使醫師納入《勞基法》一事失去實質意義。

「《勞基法》第84-1條排除的是護理師、呼吸治療師等醫事人員,因此未來醫師納入《勞基法》,仍可受到第84-1條有關責任制的規範。」醫勞小組執委陳宥任指出,修法的具體措施應該是由衛福部協助勞委會,針對《勞基法》欠缺醫師工時規範的部分進行增修,而非捨《勞基法》而就《醫療法》。

工時須有法律約束

蘇清泉表示,推動《醫療法》修法的目的,在於現階段醫師仍未納入《勞基法》,「護理師納入《勞基法》花了10年,醫師還要多久?」蘇清泉認為,醫師的薪資、撫卹、退休保障、勞保基準等條件,都與大多數勞工不同,甚至各科別間的工時都存在差異,「在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的期間,必須要有法律來約束醫師工時。」

醫改會研發組長朱顯光質疑,《勞基法》第40條就明文規定,雇主得於突發事件發生時調整勞工休假,其實就符合醫師必須值班因應急救狀況的特殊性,「《勞基法》第40條連加班費、補假等配套措施都有相關規範,」朱顯光說,「盡快讓醫師納入《勞基法》即可,實在不需要另外增修《醫療法》。」

「《醫療法》第59、60條修正案,就是醫師未納入《勞基法》這段『過渡期』的法源依據。」蘇清泉強調,醫改團體所擔憂的《醫療法》未來可能與《勞基法》相衝突的情形,「絕對不會發生」,「只要醫師納入《勞基法》,我就會促請刪除《醫療法》這次的增修條文。」蘇清泉說,「《勞基法》增修醫師工時規範勢在必行,但無法在目前的過渡期執行。」

預防過勞更有意義

事實上,《醫療法》第59條修正案對醫師最正面的影響,是將醫師職災納入《勞基法》第7章一般勞工的補償標準,此想法也獲得醫改及勞團肯定,「我們希望提醒立委及衛福部的重點在於,預防過勞的措施,會比補償過勞造成的傷害更有意義。」職業安全衛生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指出,追根究柢,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才是改善醫療體系的治本之道。

《醫療法》修正案影響的不只是醫師,護理產業工會理事長盧孳艷表示,護理人員已是輪班制,沒道理下班後還必須遵守責任制規範,這也是勞委會將護理師排除在《勞基法》第84-1條外的原因,但《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事人員必須配合急救延長工時,等於又將護理師「拉回」責任制的深淵;蘇清泉對此表示,法案送審前會把「醫事人員」修正為「醫師」,以符合護理師工作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