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進黨發動的大罷免行動在台灣遍地開花。中選會17日宣布,收件已達55案。全國有超過一半的區域立委正面臨罷免程序。有人估算,辦理罷免投票需要投入12億新台幣。這筆費用是否該由發起罷免者負擔,值得討論。
大罷免製造恐慌與不安
如今的狀況是勝選者不能安心從政,敗選者準備捲土重來。使得台灣的政局陷入恐慌與混亂之中。罷免是政治行為,不是司法行為。但是罷免如同司法上的死刑。判決死刑必須是犯罪人確實犯下極為嚴重的罪行,且無教化的可能。而執行死刑,也必須是用盡一切救濟手段之後,不得已而為之。
這些被指名罷免的立委,是否犯下「極為嚴重,且無教化可能之罪」,而且用盡救濟手段而無效果,必須立即「除惡務盡」呢?
罷免不是唯一手段
民意代表有任期限制,而且有相關法律規範其公務行為。倘有貪汙瀆職,自有法律加以制裁懲處。倘立委就任後行為未能符合民意,選民可訴諸輿論加以監督與直接糾正。立委即使未能兌現競選政見,只要未對人民造成立即且重大傷害,選民也可在其任期結束時,以選票加以制裁,不予連任。
選舉是必要的法定行為,罷免卻不是必要行為。但兩項投票皆須動支大量公帑。少數人發動罷免,因而必須耗費全體納稅人的貢獻。倘若罷免通過,則必須再動支公帑重新選舉,經費動支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值得思量。
政治應尊重民主精神
台灣現行罷免制度的缺陷,在於罷免門檻過低,只要敗選者仍有一定的支持者,就可以鼓動支持者發起罷免勝選者,如此一來,選戰將永無止境。英國脫歐公投通過後,甚多選民反悔,要求舉行二次公投,但是英國政府沒有接受,就是為了尊重民主精神,避免選戰紛爭周而復始。
為避免台灣選舉紛擾不斷,立法院日前通過修改罷免法,提高罷免案門檻,以免有心人將罷免當兒戲,因意氣之爭而操切從事。但是民進黨不甘在立法院屈居少數,於是加以杯葛。並發動大罷免,試圖一舉奪回立法院的主導權。民進黨此種心態與行為,完全違背民主精神。
罷免失敗應負刑責
倘罷免案獲得通過,證明選民認同現任立委必須立刻去職。民意如此自當應予尊重。反之,如果罷免失敗,則顯示發起罷免者的指控並非屬實,可以視同誹謗現任立委。不但應該比照誹謗罪量刑,也應按適當比例負擔選務經費,以示警惕及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