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的主要道路,每隔一段距離行車紀錄器就會提醒你,「前有測速照相,限速OO公里」。聽到限速,在那段路車子慢下來是很自然的事,但過了測速照相以後呢?
有催促才警惕
測速照相應該不會僅限於某一段路,應該整條路都如此,所以我個人有時會「聖靈充滿」,過了測速照相路段,仍維持原本的速限,然後,很快就聽到催促的喇叭聲,或者看見好幾輛車從旁呼嘯而過。沒有測速照相,就沒有速限,如此也驚走了我的聖靈,有時就随波逐流了。
繼續遵循速限,行車就繼續比別人慢,換句話說,守法就是吃虧。類似這樣的場景,天天在街道上上演著。那到底是該守法,還是該修法?─如果大多數人都不能認同這種速限的話。
守法就是吃虧
各行各業,也確實有許多已不合時宜的法律、命令或規定,必須修正。但法律、命令、規定多如牛毛,誰先誰後,不同行業總是本位主義,所以產生了有法案很快討論,有些則束諸高閣多年的現象。難怪有人說在議場,少數時候可以講道理,多數時候則需要吵鬧,才有糖吃。
當然,若有重大事故或災難發生,悲痛過後,「修法」就會在社會共識的催促下盡快進行,但修法就能避免事故或災難發生嗎?
某種行為可能造成事故或災難,但現行的法律或規範,卻對該種行為訂定的罰則太過寬鬆,導致行為後,行為人須對事故或災難所負的責任很輕微,所以當然需要修法。
修法「用重典」
期待以法律來約束人的行為,其邏輯就是「亂世用重典」的思考。嚴刑峻法讓人不敢違法,相當程度上也有道理,也能使行為人負該負的責任,對於社會的公平性也有能所交代。
然而,法律只是最低階的標準。多如牛毛的法律,絕對比不上密如天上繁星的人的心思。許多行為,其實也有道德或感情的準繩,要預防行為造成事故或災難,靠的是這些,並非法律的懲處。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法律規範在,有心人也能想辦法規避。一個充滿可能導致危機的環境,改善環境來減少風險,絕對比訂定在該未改善的環境中,引發事故或災難時,該負什麼責任,重要多了。「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凶惡。」(馬太福音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