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故事》容積獎勵的政策亟需檢討

韓乾 2024/11/04 16:53 點閱 1113 次
圖為京華城施工工地現況。(中央社)
圖為京華城施工工地現況。(中央社)

最近由於臺北市的某個土地開發案,使人注意到建築物的「容積獎勵」問題。此外,危老房屋重建、都市更新等案件,甚至「台北市政府都發局」提出的《台北市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案,也都牽涉到「容積獎勵」問題。但是在觀念與作法上是否恰當,是需要檢討的。

容積率v. s.建蔽率可抵換

在一塊既有的土地上,可以利用全部的土地蓋一層房屋,或者使用一半的土地蓋兩層,甚至於只使用三分之一塊土地蓋三層,都能獲得同樣空間。使用一半的土地就是「建蔽率」,也就是建築物在基地上的垂直投影面積。蓋兩層或三層的總樓地板面積就是容積。

從以上的算法,可以發現如果要維持環境品質,只要容積規定恰當,建蔽率與容積率是可以抵換的。也就是說,如果增加容積或樓層地板面積,就必須縮小建蔽率。除非基地面積擴大,樓層才可以加高。可是我們的容積獎勵辦法,只談增加容積,並沒有談減少建蔽率。例如: 如附圖《台北市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案。

依我粗淺的瞭解,《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七條是這樣說的:「建築物地面超過五層或高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增加一層或四公尺,其空地應增加百分之二。」也就是建蔽率應減少百分之二。再者,建築線的退縮、棟距也很重要。因為它們會影響景觀視野、通風、採光、氣味、寧靜、灰塵等生活素質。

最寶貴的開放空間

紐約市在1961年開始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給建築業界一項誘因。如果開發者提供1平方呎的廣場(plaza),他便可以增加超過一般分區使用規則所准許之外的10平方呎的商用樓地板面積。於是從1961年起紐約市的開放空間開始增加。到了1972年,紐約市總共多了20英畝世界上最昂貴的開放空間。

這個規定在1977年略加修改後也在住宅區實施。當然紐約市的成功也不是一蹴可幾的。其間與社區團體、建築師、規劃師、開發者、商家、不動產業界,開過無數次的會議、討論,最後在1975年才得到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採納,形成了《開放空間的土地使用分區規則》。

假使這種事情在紐約市可以做到,台灣的城市是否也能做到?如果市政當局為了都市更新、危老重建,不惜給與建商二、三倍的容積獎勵,難道市民不能向他們要求一些開放空間做為回報嗎?我們的都市環境在哪一方面能跟世界各國的大都市競爭呢?

美台觀念大不同

美國有關容積獎勵的辦法,在土地分區規則裡規定,只有在開發者能提供給社區某種利益的條件下才有可能。這些利益例如:提供公共廣場、改善捷運場站、開闢街廓通道或走廊、以財務支持劇院或花壇的興建等。問題的根本還是在於基本的容積率是否合理。

在台灣,我們認為開放空間或空地是一種浪費,因為它沒有經濟價值,所以會要求空地資產化。似乎絲毫沒有認識到開放空間,在城市生活環境中的重要性。在很多國家,開放空間是城市的一項重要公共設施,是要優先規劃設計保留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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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規定。(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