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新北市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劉姓所長,深夜攔查開車的女毒蟲時,伸手抓握車輛方向盤遭其開車拖行500公尺並衝撞護欄,致使當場失去呼吸心跳、送醫不治,年輕有為卻英年早逝,令人不勝唏噓。
或許很多人心裡納悶,員警不是有配槍,何不直接開槍射擊嫌犯。以實務經驗來說,警方執法為依法令之行為,槍械使用必須達到侵害危險的構成要件,才能夠施以強制力介入,然而有時突發狀況往往都在電光火石之間,員警必須短短幾秒鐘內,本能式的做出數個決定,完全不能如同電影情節能夠回放,甚至慢動作重播,讓當事人擁有足夠時間思考與釐清現狀。
除此之外,員警用槍不啻是終極手段,尤其都會地區人口密集,仍需考量槍枝駁火時是否會重傷犯嫌或誤傷無辜,倘若不幸果真槍彈無眼致人傷亡,有時事後追訴纏訟,常需往返法院數年,賠上公職生涯不說,也順道埋葬了家庭生活。爰此,員警若遇狀況通常不會選擇直接開槍,而是尋求其他能夠達成目標的手段,如此投鼠忌器,卻可能會喪失制敵先機而自陷險境。
近年來,全球城市安全指數臺灣治安經常名列前茅,全國警察同仁平時不眠不休的辛勞付出功不可沒。然而,科技日新月異,犯罪也從傳統實體轉向數位虛擬,加上新興毒品氾濫,詐欺案件居高不下,社會環境日益險惡,員警執行職務過程中,面對更多不確定性的工作挑戰,甚至時常冒著自身性命危險去換取民眾安全,不過現地的英勇行為著實博得滿堂彩,可是卻也喚不回因故逝去的生命,且後續法律追訴與追償結果往往都不盡如人意,值得眾人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