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保育濕地 新政府需要積極行動

汪中和 /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2024/05/23 12:19 點閱 1345 次

濕地是被永久或季節性淺層水體覆蓋的一種自然環境,有提供生物棲息、防洪、減緩暴潮侵蝕、淨化水質、以及儲碳等重要功能,對自然環境、野生生物、及氣候調節至關重要,也對人類社會和經濟活動有著不可或缺的影響。

「國際濕地公約」於1971年二月2日在伊朗拉姆薩簽署,是一項全球性的環境條約,主要就是鼓勵各締約國經由國際合作保護濕地,維持生態系統健康,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減少自然災害,提升濕地在社會經濟方面的價值。

濕地面臨消失危機

近期的新研究卻警告說,由於氣候暖化,海平面上升的速度也越來越快,如果不採取行動保護沿海濕地,到2100 年,全球將失去多達 30% 的沿海濕地,將對緩解全球暖化、生物多樣性降低、和沿海洪澇災害造成巨大的影響。

今天在全球存在為數眾多的廣闊濕地,主要就是因為海平面幾千年來一直相對穩定,濕地可以跟著海平面的微幅升降,捕獲沉積物與時調整。

然而,隨著海水升溫的熱膨脹、高山冰川與兩極冰原的加速消融,目前海平面是以每年大於6公厘的速率上揚,未來還會加速,預計到世紀中期,海平面上升的速率將比濕地遷移的速度還要快15~100倍,大大超過了濕地的適應能力,濕地生態系統的消失將極為驚人,成為地球生態環境的重大危機。

臺灣有豐富多樣濕地

台灣擁有近百處的重要濕地,包括「國際級」2處,「國家級」51處,「地方級」40處,以及一些暫定的地方濕地,對於生物多樣性保育、水資源管理、以及提供生態旅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價值。
經過多年的努力,臺灣在2015年二月開始施行《濕地保育法》,明確界定了濕地的範圍,評定的標準和程序,規範了濕地資源的合理使用,以維持生態系統的健全與穩定,並對開發行為造成的濕地損失,提出了生態補償的概念和措施。這項重要的法律,與《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共同構成了臺灣國土空間規劃與環境保護的國土三法,對於推動國家的永續發展和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海平面上升快速

本月8日,環境部與國科會聯袂發布了《國家氣候變遷科學報告2024》,明確指出在暖化持續的情境之下,臺灣可能面臨的夏季變長、降水兩極化、強颱頻率變高,淹水事件增加、糧食產量減少等不利的風險。

該報告也顯示,臺灣海平面上升快速,尤以西部海岸地區將遭受最多的影響。雖然該報告沒有提及濕地因素,但是海平面會持續的上升至少到本世紀末,正呼應國際近期有關濕地的警訊,臺灣沿海的濕地也同樣會遭受嚴重的衝擊,這是我國必須正視的一項環境危機,必須積極採取有效的行動來因應。

保護濕地的關鍵性

臺灣的濕地保育工作涉及多個政府單位,有負責濕地保育利用政策的內政部,以及環境部、經濟部水利署、農業部、各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需要更有效的跨部門協調機制,共同參與相關的法律制定,保障濕地的保育與開發取得平衡,降低未來濕地逐一喪失的負面影響。

此外,各相關單位要定期進行濕地生態、汙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並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落實資料共享與公開。
政府更要鼓勵在地民眾參與,透過教育提高公眾對濕地價值的認識和保育意識,並輔導地方社區將濕地保育、在地生活及農產品相互結合,發展有在地特色的產業。

最後,要積極與國際濕地保育組織及鄰近國家合作交流,引進觀念、技術、人才與資源,提升臺灣濕地在國際上的地位,共同面對濕地喪失的不利趨勢,維持地球的生態健康與國家的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