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發生在其他醫院的醫療糾紛。過程大致是病人需要進行定期檢查,醫師也開了檢查單,約定檢查的時間,但幾年之間,病人爽約了兩次,後來該一被關注的器官長出了惡性腫瘤。病人認為是醫師延宕檢查,所以提出告訴。
法院要問的是,安排檢查如果病人未到,醫師有建議病人即時補做檢查的「義務」嗎?
台灣醫療景況特殊
台灣醫療的景況堪稱極為特殊。醫師與病人約定門診、檢查、處置、手術與住院者非常多。
有些過程需要同意書,有些不用,但一般都有正式可資查詢的約定,絕大多數病人也都會配合,只是因為某些原因,「爽約」的也有,比率雖不高,也不能說少,有些人會說明原因並盡快自行尋求補救,有些則根本沒講,就逕自不來了。
醫學應尊重自主
醫學倫理有四大原則,其中第一條就是「尊重自主」。醫師要病人做什麼,病人有「權力」拒絕,但相對的,病人對自身健康,也當然有關心的「責任」。
當醫師開出檢查單,也與病人約好檢查時間後,就絕對是盡了診療的「義務」。病人沒有依約前來,等同是「拒絕」了約定。如果病人數量不多,或許醫院端對於缺席者,可以透過適當方式詢問,也能在溝通過程中另外排定時間,但在一家每日門診多達數千人的醫院,上述的處理可說幾乎不可能。
當然也有醫院或醫師,因為醫病間的「感情」,或醫療上的「急迫」性,主動通知了一些病人重立約定,但要全面如此,實務上在台灣是根本辦不到的。
醫師與病人約定
醫師與病人做了約定,不論病人是因什麼原因「失約」,要怪醫師未能說明清楚,要怪都是因為醫師沒有強調必要性與嚴重性,才造成病人不去注意嗎?
一切都是意圖卸責的託辭。疏忽對自己健康與生命的關心,病人自我反省難道都不會愧咎嗎?這恐怕可以說是所謂「刁民」的濫訴,法院竟也煞有介事的問了好幾回。
當醫師與病人做了有憑有據的約定,就是盡了診療的責任,這絕對是醫療服務的「上限」。超過這個上限,還要醫院或醫師盡什麼「義務」,甚至負起法律責任,那就是濫情與民粹,勢必後患無窮,紛爭將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