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簡嘉佑台北報導】「法案目的就是避免宗教不動產淪為私產!」立法院18日針對《宗教團體以自然人登記不動產暫行條例》進行審議,內政部長徐國勇指出,目前規定宗教團體申請不動產須檢附登記人同意書等資料,一旦出現糾紛就須交由司法確定權利歸屬。他解釋說,暫行條例沒有免除宗教團體的納稅義務,也沒有放寬宗教團體能夠持有的土地類型。
「有利沒有弊」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暫行條例」草案,徐國勇強調,該法律的落實是為了避免公眾集資的宗教不動產淪為私有。據統計,目前全國約有7,500座宗教場所出現相關爭議。徐國勇報告指出,暫行條例通過後2年內,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都可備妥資料辦理更名登記。
他表示,縱然有些宗教場所無法適用此條例,但就算落實該草案,對這些無法適用條款的宗教場所也沒有負面影響。所以這個法律是「只有利而沒有弊」。徐國勇舉例說,如該條例對更名登記有詳細規範,未來遺產稅、贈與稅等爭議都能得到解決,而後續還有限制登記等問題,可再進行處理。
適用範圍不夠多
另外,許多宗教場所蓋在農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上,相關產權爭議也成為立委關注焦點。國民黨立委伍麗華與鄭天財都表示,原住民保留地上有許多教會等宗教團體,恐形成原住民佔有原住民保留地的問題; 莊瑞雄直言,目前宗教場所搶占農業用地,也沒有登記成立,該法律也無法規範此狀況。
對此,徐國勇強調,「這部法律並不完美,無法解決所有問題」,但至少先針對教產淪私產問題進行解決,其他問題關於原保地、農地上的宗教場所還需要多方協作,「推動一步是一步,未來會慢慢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