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性暴力未來最高判10年、罰60萬元!為建構性暴力犯罪防護網絡,行政院採包裹修法方式,於10日院會通過「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如果未來出現如網紅小玉Deepfake偽造事件,最高可判5年;散步性影像最高可判7年。
重罰深度偽造
草案重點包含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未來「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且意圖營利、散布而犯之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則視情節不同處6個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營利所為,得加重求刑至1/2。若將兒少性交猥褻行為供人觀覽,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關深度偽造(deepfake)部分,未來「意圖散布而製造不實性影像/散布不實性影像」,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之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也明定網際網路業者即時移除不法影像的機制,未來業者發現或主管機關知悉「妨害性隱私或不實性影像」罪章所定犯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網頁資料。
業者最高罰60萬
草案規範,相關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的個資及網路使用資料,業者應至少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將偷拍、強拍等攝錄或散布私密性影像,以及製造或散布不實性影像等犯罪行為明確入刑,用增訂專章的方式,區分各犯罪行為態樣,明定加重處罰的規定,防範散布性影像,或利用科技方法進行深度偽造,因而侵害他人之隱私與人格權,至關重要。
微型電動車強制納保
另外,金管會也宣布將修正《汽車強制保險法》,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納保範圍。金管會說明,「微型電動二輪車」是指《道交條例》修正前的「電動車、電動機車」,未來在《道交條例》修正後統稱「微型電動二輪車」,如車牌上只有標示「電動車」綠牌的車子,未來也要強制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