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屬國安問題 政院要修國安法

呂翔禾 2022/02/17 13:33 點閱 5572 次
行政院17日推出《國安法》系列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未來若竊取關鍵技術最高可判12年、1億元罰金。(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17日推出《國安法》系列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未來若竊取關鍵技術最高可判12年、1億元罰金。(行政院提供)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綜合報導】經濟犯罪將納入國安法規範!行政院會17日通過國安法、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命脈,最高處12年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未遂犯也罰;並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域外使用罪」,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罰金。

經濟犯罪最高罰1億

檢察司司長林錦村說明,國安法修正草案目的在加強防止中國等境外勢力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侵害,並加強相關業務人員赴中的審查;另針對中國企業繞道第三地來台從事業務活動情事,且屢有中資假借名義違法來台投資,提兩岸條例修法。

「國家安全法」修正部分,包含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罪,處5至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至1億元罰金,未遂犯也罰;另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域外使用罪,處3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至5,000萬元罰金,未遂行為一樣會罰。

關鍵技術赴陸要審查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部分,明訂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需經審查許可,並明訂中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管理機制。此外,為境外發展組織及為境外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案件,其第一審分別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條修正,受政府機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媒體提問是否所有企業赴中發展都要受到檢查?羅秉成說,只有受政府機構委託’者才需要。

羅秉成表示,一般牽涉到營業秘密的話都是以《營業秘密法》管理,但如台積電等私人企業的技術,經過行政院或國科會認定是「關鍵核心技術」時,就會納入國安法保護,在刑責方面會加重,過去是以侵害營業秘密罪判處5年以下,未來最高刑責會到12年,以防止紅色供應鏈滲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