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這麼多,證據咧?》

醒報編輯 2021/12/26 19:51 點閱 4209 次

為何告人反被告?辛苦蒐集證據卻是白忙一場?隨時可能下架的網頁資料如何蒐證?證據在第三方怎麼辦?我能用測謊證明清白嗎?

作者意識到當事人面臨法律糾紛,常不知道如何蒐證、舉證,筆者分析法院判決,透過一則則真實法院判決改編的案例,提供最實用的合法蒐證、舉證方式,讀者看完本書後應會有蒐證的「即戰力」,知道如何為即將發生的糾紛預先做準備。

這是市面上第一本以「證據」為核心的生活法律書,20個真實判決改編的案例,從事前蒐證到事後舉證,不講解太多複雜的法律條文,只提供最實用的行動指南,讓你在面對糾紛時搶先站穩第一步。

就在今年情人節晚上,筱君結婚三年的丈夫哲銘跟筱君提了離婚。

感情淡了?

中午上班時,哲銘電話中支支吾吾約筱君到餐廳吃飯,筱君以為哲銘最近積極看附近的房子,可能是已經想買房,讓兩人擺脫無殼蝸牛的身分,沒想到就像好萊塢電影當中的橋段,沒有盼到驚喜,只看見哲銘邊切牛排邊絕情地說感情淡了,想離婚了,還說「趁現在沒有小孩,比較單純,早點離一離,對雙方都好」。

筱君完全不能接受哲銘那冷淡的表情,更沒想到結婚三年的丈夫這麼無情,說離婚就離婚,一定是有外遇,一直質問哲銘究竟是愛上了誰,哲銘卻一直說只是感情淡了,希望先分居、冷靜一段時間再說,哲銘這段時間就住在公司的宿舍,先不回家了。

晚餐後,筱君一個人失魂落魄回到兩人的家,開始翻箱倒櫃,想找出哲銘外遇的證據。筱君後悔對哲銘太信任,沒有好好「監控」哲銘,才導致今天這樣的結果。

偷看手機、跟蹤錄影

翻了一個晚上,找到哲銘已經沒在用的舊手機,充電後試了幾次猜到密碼,裡面竟然有哲銘之前發給屬下女同事瓊姿的訊息:「再給我一些時間,我一定好好處理,再忍耐一下」、「委屈妳了,我一定給妳一個答覆」,筱君認為這是哲銘承諾要給瓊姿名分的訊息,目的是要瓊姿先忍忍,等哲銘與筱君離婚後,哲銘與瓊姿就可以雙宿雙飛了。

於是筱君開始在哲銘公司宿舍外站崗、跟蹤哲銘,看到哲銘將車從公司宿舍開出來後,果然門口就是戴口罩的瓊姿,瓊姿將口罩拉下,將頭伸入車窗內好幾秒鐘後才離開,筱君趕緊拿出手機蒐證錄影,認為兩人一定是在接吻,不然為何要拉下口罩?

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筱君簡直快氣壞了,認為手機內的訊息與這段錄影就是哲銘跟女同事外遇的證據,難怪哲銘會想離婚,她氣急敗壞地把訊息截圖、瓊姿的電話號碼都上傳到「爆料公社」,痛罵哲銘是「渣男」、瓊姿是「狐狸精」,要大家評評理。筱君記得以前修過法律學分,知道外遇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因此同時也主張哲銘與瓊姿外遇,對兩人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開庭時,哲銘與瓊姿都答辯:訊息內容是因為瓊姿工作表現良好,身為主管的哲銘一直想提拔瓊姿當經理,但公司高層希望能夠在今年業績更好後,再考慮一起讓哲銘與瓊姿都升遷,因此哲銘才會發簡訊給瓊姿,要她再忍忍。至於瓊姿脫下口罩,將頭深入車窗內,是因為瓊姿要提醒哲銘當天的公司會議事項,脫下口罩講話比較清楚。

敗訴還反被提告

法官審理後,認為筱君無法證明哲銘與瓊姿有外遇,判決筱君敗訴。收到敗訴判決書沒多久後,筱君還收到法院與地檢署的文件,是哲銘提告筱君擅自輸入手機密碼,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而瓊姿也提告筱君將瓊姿的電話號碼上傳到爆料公社,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另外就筱君罵瓊姿狐狸精的貼文,提告《刑法》公然侮辱罪……。

莫非真的是流年不利?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筱君蒐證後告人告不成,還反而被告呢?

事實到底是怎麼回事

許多人可能都聽過「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認為懂法律、多了解法律條文,就能夠多保護自己,或是在訴訟上就比較容易有勝算,但真的是這樣嗎?多了解法律條文,絕對是台語講的「有好沒壞」,只有好處沒有壞處。但一般訴訟案件最容易有爭執的,其實不是「法律怎麼規定」,而是「事實到底是怎麼回事」。

法院的職責是「認事用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必先認定事實是什麼,才知道怎麼適用法律。比方說法院如果認定被告有殺人的事實(包含殺人的行為、殺人的犯意),又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或是減免罪責事由,法院就可以判決殺人罪。

反之,如果法院根本無法認定被告有殺人,在罪證不足的情況下,當然就不能判決殺人罪,這也是為什麼認事用法,一定是先「認事」,再「用法」。

證據影響結果

如果有空到法院旁聽,耐著性子好好把一個早上或一個下午的庭聽完,會發現在法院,兩造爭執最多的內容,不是法律怎麼規定或法律應該如何解釋,反而常常是「法官,他說謊,我說的才是真相」,或是「證人所述不實」,這些爭執就是「事實問題」,也就是「真相」到底是什麼?

除了「事實問題」,另一種問題就是「法律問題」,也就是這條法律怎麼解釋會有歧義,這種「法律問題」,司法實務上當然也會遇到,但訴訟上比較少是其中一方誰對法條的解釋比較專業,而獲得勝訴。

在大部分訴訟案件中,最常影響結果的,常常是原告舉證不出來,法官不相信原告說的話,判決原告敗訴;或是原告舉證成功,被告舉不出反證,說服不了法官,於是法官判決被告敗訴。換句話說,重點是在「事實」究竟為何?

為訴訟蒐證

在刑事案件,地檢署檢察官決定案件是否起訴,讓案件進入法院由法官審理,因此在地檢署檢察官的「偵查階段」,我們進行訴訟主要是要說服檢察官,告訴方希望檢察官起訴,被告方希望檢察官不要起訴,蒐證是要說服檢察官。而倘若案件檢察官已經起訴,到了刑事法院,我們蒐證要說服的對象,就是法院的法官了。

在民事案件,我們要說服的對象自始至終就是法官,蒐證是為了舉證給法官看。但不論是地檢署的檢察官、法院的法官,都是看證據進行偵查、審理,因此接下來本書所指的「法院」訴訟蒐證,在地檢署其實也是相同的道理。

空言無法撼動法官

法院的法官在審理的時候,大多已經無法還原當時的現場,例如你說你走在路上被對方打了一拳,對方否認是他打的,法官當然已經無法完全還原你被打的狀況,只能透過街上的監視器影像、驗傷單等資料來拼湊事實,認定出當時的狀況。而這些街上的監視器影像、驗傷單等,就是我們所說的證據。

法院裡的雙方總是出現各說各話,法官卻又無法完全還原現場的情況,因此證據的提出,當然就很重要,因為證據才能影響法官心證。當事人講得天花亂墜、自認為感人肺腑,倘若沒有證據佐證,在法官的立場,最多就是將當事人所說的內容記載在筆錄裡面,成為沒有證據佐證的「空言」,無法撼動法官的心證。

蒐集有利證據很重要

支撐我方所述事實,讓法官相信「確實有這件事情」需要證據,就像打仗需要彈藥一樣,上法院沒有證據,即使找很厲害的律師,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律師也很難在訴訟上有好的表現,因此,訴訟前的蒐證當然相當重要。

案例中的筱君,雖然有「外遇行為是侵害配偶權」的法律知識,但是對於如何對外遇行為進行合法蒐證、舉證,並不清楚,只懂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規定,但無法蒐集到有利的證據,還是無法說服法官「認定」有外遇的事實。
(興韻/輯)

《講這麼多,證據咧?》
作者: 張倍齊律師
出版社:FUN學

其他書訊:

《進擊的行為科學》
作者: 理察・查塔威
出版社:大寫出版

所有最具創意的公司都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每年會進行大量實驗。光是2016年,直覺軟體公司(Intuit)就進行了一千三百次實驗、寶僑家品(P&G)七千至一萬次、Google七千次、亞馬遜兩千次,Netflix一千次。

這些實驗大多以失敗收場,但依舊為進步帶來了貢獻。然而,成功的實驗也可能像亞馬遜付費會員制度一樣,產生被納西姆.尼可拉斯.塔雷伯(Nicholas Nassim Taleb)稱為「黑天鵝效應」的結果,不只彌補了其他失敗的實驗,還為公司帶來莫大的收益。

在本書中,我們將看到認識行為科學並應用試管精神如何在事業的關鍵帶來收益,以及一些龍頭企業如何有效運用行為科學的知識。

《箴言智慧書》
作者: 盧俊義
出版社:啟示

每個民族都有祖先流傳下來的「金玉良言」,而〈箴言〉正是以色列民族的智慧寶藏,在歷史上深受許多名人的喜愛。

盧牧師以平易近人的語氣講述〈箴言〉,除了原文解釋,也引述其他書卷的相關經文,搭配許多古今中外的典故、生活中的實例與新聞時事,帶領我們去理解、品味〈箴言〉的內容,來作為工作、生活、婚姻、教養的反思,並且將學得的智慧應用在自己的生活中。

全書一共90篇,除了講述智慧的特質、智慧可以帶來什麼,也講述了〈箴言〉所教導的各種生活智慧,包括:夫妻相處、教養孩子、待人處事、職場工作、提升心靈,以及非常重要的「說話的藝術」。

《細說北方菜》
作者: 郭木炎
出版社:食為天文創有限公司

三千多年前,周朝的廚師通稱「庖人」;庖人只殺不炒,另有「烹人」負責烹煮,「漁人」負責魚鮮等。而在現代我們則通稱廚師為「烹調之專業人員」。「廚師劇場」就是以中國廚師歷史之演變,看現代廚師之舞台。並由專業的中餐廚藝大師來演繹中國飲食文化,重現經典菜餚的真實面貌。

北方菜指的大約是山東、河南、河北,包括北京、天津、陝西等地區,通常以粉食為主,粒食為輔,粉食及麥子文化與其他的粟(小米)等雜糧共食。

本書以台灣廚師的記憶與傳承,呈現北方菜,雖然這一切皆源自中國,但經過七十年多年的時光,已是不同風貌,將展現出更多元豐富的飲食文化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