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同案精神鑑定不同? 交互詰問尋真相

鄧玉瑩 2021/11/29 15:06 點閱 2909 次
精神鑑定報告不同,讓殺警案死者家屬難以接受。(中央社)
精神鑑定報告不同,讓殺警案死者家屬難以接受。(中央社)

【台灣醒報記者鄧玉瑩台北報導】「被告犯罪時已達精神耗弱」、「被告雖有病史但犯罪時意識清楚」,司法鑑定機構常常同一案件鑑定不同,法官依鑑定判刑,常難取得社會大眾信任。台灣司法精神學會對此開始感受到壓力,並多次召開研討會;不過資深法官表示,鑑定不同,就請雙方鑑定人到庭交叉詰問,「事情愈說愈清楚,道理愈說愈分明。」

同案精神鑑定迥異

台灣司法精神學會接受司法院及衛福部相關單位委託,將於12月3日在法官學院舉辦「司法與精神醫療跨領域專業交流研討會:以精神鑑定為焦點」,邀請檢察官、司法官、律師、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等司法精神鑑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共同研討相關議題。

台鐵殺警案被告鄭再由在一審審理時,嘉義地院法官採信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報告,認為鄭男行為時有精神障礙,已不具責任能力為由,判決鄭男無罪,但須接受5年的監護處分,引起社會譁然。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另找成大醫院進行鑑定,成大認為鄭男行為時,雖有精神障礙,但僅造成違法辨識能力減弱,改判17年有期徒刑。

台中牙醫割頸致死案,也發生同樣情況,一審時法官請草屯療養院進行鑑定,經鑑定結果為「行為時精神已達精神耗弱」,判刑無期徒刑;案經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請台中榮總醫院再行鑑定,結果是「行為時精神未達精神耗弱」,雖法官仍判無期徒刑,但是兩次精神鑑定有如此誤差,讓社會大眾對精神鑑定失去信心。

鑑定報告差異大

台灣司法精神學會針對此,將於下個月展開一系列討論及演講會,包括由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許恆達和台大醫學院副教授吳建昌共同討論「司法精神鑑定的現狀與困難」;請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楊添圍、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長吳文正說明「精神鑑定評估範例」。

台中高分院一名刑事庭資深法官表示,精神鑑定結果雖是重要證據之一,不過重大案件是由3名法官進行評議,評議時依照各證據之間證明力的高低作綜合認定,並非單憑精神鑑定報告作為判決依據,所以不可能有鑑定結果凌駕法律之上。

不過他表示,遇到正反歧異性大的兩份鑑定報告,法官必須面臨取捨時,就要傳訊兩方鑑定機構發言人出庭作證,透過一來一往的交互詰問,釐清雙方鑑定的差異,找出符合事實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