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性侵受害者中有高達 65% 未成年,立委將修法拉長民法損害賠償追訴年限,搶救年幼被性侵者的法律權利。民進黨立委周春米、黃世杰、賴品妤認為,年幼的性侵受害者在許多案件中,都是成年後才產生意識,但民法追訴權時限已過,導致被害人無法要求賠償,民法應針對此一特殊狀況、將「10 年」的追訴期限改為「被害人成年後 20 年內」。
長大才知道被侵害
周春米說,雖然譴責性侵犯與性騷擾行為的 Metoo 浪潮讓許多性侵受害者站出來、揭露加害者的惡行,也有部分成功在刑事上得到法院公平的判決,但在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上卻往往因為追訴權時效過短,無法得不到應有的賠償,「這是非常不公平的。」
此外,衛福部統計發現,未成年受害者佔性侵受害者中的六成五。黃世杰指出,因為社會、家庭因素,這些受害者往往難以在當下要求究責,甚至還可能非常相信加害人,等長大後才發現自己被侵害,但屆時想究責,法律上的追訴期已過、為時已晚,認為應針對特殊狀況拉長追訴時限。
更改追訴時限規定
為解決追訴時效過短的問題,周春民指出,接下來將針對民法 197 條的條文進行修正,將原本立一項所規定的「所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規定在侵權行為發生後的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修正為「成年後 20 年仍可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盼能藉此保護被害人。
賴品妤解釋,被害人年幼時即使知道自己受到傷害,也可能因為處於受創陰影、家長的傳統觀念阻攔,導致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且身心復原也是長期過程,因此將年限用成年進行劃分是比較理想的做法,才能給被害人足夠的法律工具,法、德等國已有類似的條例。
不能只靠法定代理人
參與記者會的律師黃莉婷進一步指出,目前民法是以「法定代理人」知悉被害人的受害的時候開始計算追訴時效,但近親與家人間不敢張揚、礙於家族聲譽等因素,無法及時為小孩主張權利,在實務上也看到許多類似案例,「十幾二十件是有的」,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讓受害者有更足夠的時間來伸張自己的權利。
律師盧偉銘則表示,衛福部提出一萬八千餘件性侵通報案件中,只有 4% 是由法定代理人通報,很多法定代理人、受害孩童「不願意」提出告訴,且孩子可能還不理解事情的本質,較先進的立法中,美國在九零年代就已經有延長消滅時效的規定,台灣已然落後世界 3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