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公聽會網路要公告 盜林重罰600萬

呂翔禾 2021/04/20 13:32 點閱 2276 次
立院20日三讀通過《森林法》修正草案,未來只要盜採森林資源,最高可罰600萬。(Photo by Original Soymilk on Wikimedia under CC 4.0)
立院20日三讀通過《森林法》修正草案,未來只要盜採森林資源,最高可罰600萬。(Photo by Original Soymilk on Wikimedia under CC 4.0)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偷珍貴原生檜木最高可罰600萬。立法院20日三讀通過《森林法》修正條文,將竊盜等行為併科罰金從300萬提升至600萬元,收受贓物者最多加重2分之1刑責處分;另外立院也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將過去公聽會公告的方式由「登報」修正為刊登新聞紙、電子報或官網公告。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條文。修正條文將「竊盜」與「贓物」分別規定,並將「竊盜」行為併科罰金上限由300萬元提高為600萬元,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也增訂竊取貴重木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貴重木贓物者,加重處罰其刑至1/2;貴重木定義是指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的樹種。新增條文並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的未遂犯也納入處罰範圍。

鑑於竊取森林態樣也包括生立木(仍持續生長的樹木)伐倒、鋸切樹體及整株挖取移植等行為,恐造成生立木因鋸切缺口過大或感染使樹木死亡,影響森林資源與環境生態。因此若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的生長,也將納入第52條的處罰範疇。

另外,立法院也三讀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條文,明定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應舉辦公聽會的公告方式,從「登報」修正為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或透過官方網站公告。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指出,都市更新條例有關公告周知事項僅有登報的規定,顯然不合時宜,因此提案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