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抽查100家旅館住宿券竟有37家不合格,違反履約保證責任、不得記載事項、註記申訴專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2日指出,消保處、觀光局與地方政府查核100家觀光旅館「住宿券」,發現有15家違反履約保證責任,9家違反不得記載事項,及未充分記載申訴專線28家;經糾正後,花蓮、雲林仍有3間旅館尚未改正完畢。
未改正可連續開罰
消保處諮議陳世元指出,違反「履約保證責任」規定者,包括完全未記載履約保證相關規定、履約保證期間不足1年、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或未提供履約保證;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包括定有「使用期限」限制,及須搭配其他禮券共同使用等情形;而違反「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規定者,則包括完全未記載申訴專線,或僅記載政府機關電話,未記載業者申訴專線等。
「消保處隨即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及各地方政府觀光旅遊局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業者於30日內限期改正。」消保處長劉清芳表示,對於3家尚未改正完畢之業者,「本處已要求雲林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持續追蹤業者改正情形,倘屆期未改正,地方政府將依法裁罰。」
住宿券可視同現金
被問到新上路的禮券定型化契約,若退券容許業者收手續費3%?陳世元表示,符合損害賠償要件就可要求退費;劉清芳補充,退費與行政上的稽查結果是兩回事,仍須照著定型化契約走。至於若業者履約時提供打折扣的服務(如較差房型)?陳世元強調,禮券視同現金,不能比現金有更不利的住況,否則就會被認為履約狀況有問題。
消保處呼籲觀光旅館及旅館業者,應依照《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印製及銷售住宿券,並應確實落實履約保證機制;也提醒消費者,購買住宿券時,務必注意住宿券是否有不合理限制,避免發生住宿糾紛;「也不要把住宿券當成收藏品,趕快使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