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若內政部認為18歲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豈非違背公民權年齡下修的意旨?」國民黨立委陳玉珍9日質詢指出,內政部雖提出青年權益下修18歲對應修法,但政黨負責人仍須達20歲才能擔任,應一併調整《政黨法》;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回應說,若修憲完成就依法處理。
《政黨法》沒下修18歲
陳玉珍指出,內政部盤點了9項與青年權益下修至18歲相關法案,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保全業法》、《集會遊行法》、《民防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等。
她問,「《政黨法》是從《人民團體法》分出來,那擔任人民團體組織的發起人是否可以擔任團體負責人?」陳宗彥回應說,「若團體成立後的會員大會,選出擔任負責人的話就可以。」
「那成年人能否擔任政黨負責人?」陳玉珍追問,《政黨法》第7條第3項規定,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年滿20歲,才具擔任政黨負責人資格。「若相關法律不修,就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
陳宗彥回應,目前這部分還是依據憲法第130條規定,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可選市民代表、里長、立委、議員)。陳玉珍質疑,但這是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陳宗彥表示,政黨成立目的,當然是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選舉,因此要符合憲法比例。
18歲推薦23歲奇怪?
陳玉珍問,所以目前內政部不打算修法讓未滿20歲的年輕人擔任政黨負責人嗎?但負責人不一定要參選,可以只推薦人選。陳宗彥說,因政黨成立目的主要還是為了選舉,因此是依照憲法的基礎下來做,但若未來憲法對於其年齡規定下修,也會同意調整。
陳宗彥表示,內政部的意見是認為整體都要配合下修,但若18歲的政黨負責人推薦23歲以上的候選人「很奇怪」,也是比例上的問題。陳玉珍強調,同意政黨成立目的主要是為了選舉公職,但負責人可僅推薦人選,不一定要參選,「若內政部認為18歲的政黨負責人沒有能力去推薦23歲的人選,這不就完全違背了修法意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