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性侵揭弊者竟被排擠甚至被迫離職,可能產生替代性創傷症候群!」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張菊芳、葉大華8日指出,性侵案揭弊者常因勢單力薄而不敢言;一旦講出來,在職場可能遭同事、上司排擠甚至被迫離職,進而產生嚴重心理創傷,呼籲建立獨立保護機制。
案例攀升不容忽視
紀惠容指出,有94.3%的兒少性侵被害人是高中職以下學生,95年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等通報件數不斷升高;且兒少於安置機構內被通報遭侵害也逐年增加。統計17件重大兒少性侵案,有11件發生在學校、6件在安置機構,被害人數總共247人;非身心障礙者135人(12件),身心障礙者為112人。
「監察院彈劾了其中4件(28人)、糾舉1件、糾正16件、議處失職8件。」王美玉表示,其中13件加害者為老師、教練、長官等權勢者,12件屬於「其中1名加害人侵害多名被害人」;5件屬於「相互集體性侵」;其中4件出現「由被害人轉為加害人」情形;「加害人有113名、被害人為247人。」
「值得注意的是,男性被害人有124人,與女性的123人比例相當!」葉大華強調,男性是非典型受害人,蒐證上相對困難,過去幾年遭嚴重忽視,近年通報數漸增;由於男性受害者礙於性別尊嚴不敢求助,如果無法即時輔導,很可能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故揭弊者對防範性侵的角色更顯重要。
因揭弊成單位公敵
張菊芳指出,揭弊者的沉痛心聲包括,因為揭弊成為麻煩製造者、全民公敵;單位的潛規則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學生遭侵害學校只考慮到老師;孩子遭到侵害,部分家長卻責怪孩子與揭弊者;因為揭弊而身心出狀況,甚至「被」離職,最糟的是,拼命揭弊,案件卻遭忽視、輕判。
「CRC兒童權利公約與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都有國內法效力,但實務面仍待補強。」張菊芳強調,隱忍導致犯罪黑數持續存在並一直增加,加害人可能是老師或照顧者,遭加害後恐懼,導致延遲報案而重複被害;建議偵查審判要有專業人士協助訊問,要給予兒少充分表意權,減少重複陳述。
「雖然學校都有設性平會,但揭弊者也該有獨立保護機制!」紀惠容建議,完備性侵案揭弊程序及保障揭弊者工作權及身分保密等相關保護措施至關重要,建構獨立於機關之外的第三方審議機制,加強兒童人權教育;呼籲政府應挹注資源增加監控機制,避免兒少性侵害犯罪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