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有限制 符合資格再出手

祝潤霖 2020/05/10 17:18 點閱 9640 次
急難救助本就有嚴格的認定標準,與行政院宣布的從寬有所衝突,民眾申請時需要釐清。(photo by Flickr)
急難救助本就有嚴格的認定標準,與行政院宣布的從寬有所衝突,民眾申請時需要釐清。(photo by Flickr)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1萬元之亂,你搞懂急難救助紓困金了嗎?近日由於行政院加碼紓困「急難救助金」,導致各公所被潮水般湧入的申請擠爆,雖然民眾可以只拿身分證並簽切結書,但其實仍有「原來要有工作且沒加其他社會保險」等資格限制。急難救助本就有嚴格的認定標準,與行政院宣布的從寬有所衝突,民眾申請時需要釐清。

急難紓困4條件

依照衛福部所公布的《急難紓困金請領重點》,須符合4條件包括:1.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無法工作或收入減少;2.沒有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3.沒有領有其他政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4.家戶存款、收入總額,平均每人每月「少於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或「介於1.5倍~2倍」。

領多少?「每家戶(共同生活戶)1~3萬元,一次性發放。」去哪申請?「1.鄉、鎮、市、區公所;2.可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要帶的文件?「1.身分證、收入及存款證明;2.無收入存款證明,可簽切結書,授權政府幫你查詢,時間會多2~3天。」多快發錢?「1.以3天審查、5天入帳為原則;2.經公所判定是急迫個案,24小時內發給。」

急難紓困常見卡關

「已領相關部會的紓困,不能重複發給。」急難紓困常見的須知包括:1.5~2倍必須要有急難事由,計算方式是「家戶存款」加「收入」總數,除以「家戶人數」,存款每人有15萬元額度可免納入計算。如果平時即沒在工作,就不是專案要協助的對象。
但如果原本有工作因3個月內受疫情影響而沒有工作,也須符合規定。

列冊低收入戶,本身又有憂鬱症及躁鬱症,還有小孩要扶養,為什麼不能領這次的救助金?因為需符合「原來有在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影響 。如果平時即沒在工作(或無法工作),又是低收入戶,政府平時就有相關照顧措施(如健保費補助、生活補助等)。

未領有台灣身分證的外籍配偶是否可申請急難救助?答案是不可以!社會救助法是國內法,急難救助申請對象須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若為外籍人士無法受理。不過,因本方案是以家戶為單位申請,如果真的有困難,可由本國籍的配偶或家人提出申請,但仍須符合因為疫情而收入減少,未加入社會保險等條件。

急難事由限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真的生活仍然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的確有再救助的需要,最多得再救助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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