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蔡岳宏台北報導】網購已成為國人熱門消費行為,針對網路侵權商品該由賣家或網路平台業者負責?業者建議,應參考現有法院判例訂明確的標準。立法委員邱志偉28日召集產官學三方召開公聽會,東森購物法務協理陳盈君表示,業者為保商譽定會下架侵權商品,但因鑑定有實務困難,盼政府明訂審查標準,且針對責任歸屬應訂定審判依據。
針對網路侵權商品該由賣家或網路平台業者負責?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表示,著作權人有販賣權,可以對非法販賣的人提告,若是平台業者則必須依據有無故意來認定,業者若明明知道是侵權商品還故意販賣就會受民法、刑法懲罰。張玉英說,平台業者通常會與賣家簽訂合約,規範責任歸屬,但各家合約內容不同,因此法院必須以個案判斷。
「政府有3項把關措施,首先是輔導業者訂好契約責任,再來是建立檢舉專線,盡速下架商品。另外,著作權有避風港條款,只要業者在接收檢舉後將產品下架,就不會有被告的風險。」張玉英補充,立法院已在審查《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數位交易平台業者的責任將更明確,因此,目前無另立數位交易專法的必要。
中研院研究員林忠正表示,侵權案件通常必須以個案判定,「但若遇到恐龍法官,可能對消費者和民眾造成影響。」他建議,政府應增加行政指導說明,讓法官有判斷原則,例如平台有沒有保護消費者,有無符合交易習慣,以及有沒有故意販賣。另外,台灣民眾常與國外電商發生紛爭,卻有處理的困難,他建議,政府應規定跨國平台業者派駐台灣代表處理。
「業者一定不會放棄保障消費者,但是政府要求平台先對賣家商品事先審查,是否能給審查的依據。」陳盈君表示,而且平台販賣商品多元,許多商品連平台業者都沒接觸過,審查有實務上的難度,希望降低審查義務。陳盈君強調,若採嚴格審查,可能犧牲消費者權益,民眾將無法買到便宜商品,也對產業發展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