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譚有勝台北報導】財團法人法27日力拚三讀,經過朝野協商後,宗教團體排除納入財團法人管理,決另訂專法規範。民進黨團書記長許智傑指出,宗教團體有其適用性,為了加速財團法人法修法,暫且排除宗教團體,並按照現有法律規範宗教團體。國民黨、親民黨也贊同排除宗教團體,並建議未來另訂專法規範宗教團體。
宗教另訂專法規範
立法院27日再次針對財團法人法進行朝野協商。此法修法最大的爭議便是宗教團史是否應該納入財團法人管理。雖然時代力量主張,宗教團體容易形成業界避稅堡壘,但藍綠兩黨齊聲認為,宗教團體不應該被法律規範。法務部、內政部態度也不一。
法務部提出財團法人法最新建議版本,針對宗教財團法人條文增訂5年的落日條款。條文指出,宗教財團法人範圍將由內政部認定,政府應另訂專法規範宗教團體。但內政部表態反對,宗教法人應排除適用性,也不適合訂日落條款,宗教團體有其特殊性,若要納入財團法人管理,朝野應謹慎考量。
民進黨團書記長許智傑表示,黨團決議將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性,相關的宗教團體規範仍按照社團法人的辦法處理。國民黨賴士葆認為,財團法人必須有透明度。但財團法人法有許多條款有明顯的針對性。他舉例,草案第68條中,意即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後,可透過政府買回基金差額,回歸政府管理。
政府增資財團法人惹議
賴士葆強調,財團法人經過10多年的發展,經營權從公轉私,政府若要以財團法人買回,恐怕會擴大政府介入財團法人管理,干涉民間團體運作。他指出,財團法人的資產是人民的財產,即使「政府要娶它,也要看它有沒有要嫁的意願。」
親民黨立委李鴻鈞則指出,宗教團體是否該納入財團法人法管理已經討論了相當久,但不得為了要速修法案而匆匆將其納入,且宗教團體有其特殊性,宗教團體應另訂法律規範。至於財團法人「買回條款」,政府必須制定配套措施,例如相關財團法人因財政問題,導致公益目標沒辦法達到,此時政府才可以編列預算對其增資,以免政府擴大管理財團法人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