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蘇盈之台北報導】針對財團法人是否適用宗教團體等爭議,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於2日召開,現場宗教法律界專家學者幾乎一致認為,鑒於宗教和醫療團體營運的複雜性,財團法人法並不適用規範宗教團體,應當另訂宗教法。但立法委員陳學聖則表示,設立專法反而空泛疏漏,沒有必要另設宗教法。
宗教、醫療人團應設專法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發展中心主任鄭英兒表示,信徒個資依個資法保密,若以財團法人法規定,所有類型財團法人財產必須透明公開,恐將會引起信徒遭到勒索、騷擾,也侵害信仰保密的自由。在加上大多數人傾向為善不欲人知,常以無名捐贈,因此公開財產確有困難。
「若依法辦理,反卻造成管理困境。」鄭英兒又表示,長老教會配合政府規定設立財團法人,但相關法規卻帶來造成糾紛。例如長老教會捐助的馬偕醫院,年初爆出董事涉嫌掏空醫院之糾紛,長老教會因規定緣故無權於管理層面採取制裁,造成管理漏洞和規範上的衝突。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榮隆表示,宗教和醫療各領域,有其專業性和複雜性,內政部無法以民法處理,建議設立專法處理,勸勉立委們不能因為困難而怠惰立法。另外也要避免公產私用,財團法人法要嚴格規定,以免養出財團法人中,只出席簽名不上班卻領薪的肥貓。
「政府人團」的爭議性
至於草案另一爭議點,草案第64條中明定,民間財團法人若曾接受政府或公營事業捐贈二成以上,將可成為「政府財團法人」,政府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和業務。泰鼎法律事務所律師葉慶元表示,「捐贈就是捐出後不再是人民的錢,但只要政府捐助過,財團法人財產反成為政府的,公平性又何在?」
另外,葉慶元也指出,法案第42條規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的董事資格有嚴格規範,包括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等罪嫌,皆不可出任董事。但在法案第51條當中,則沒有限制同等罪嫌者不可出任政府捐贈財團法人董事,兩者間有輕重失衡之虞。
「政府人團」=收歸國有?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則認為,財團法人法中所提到的「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和「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不同,應區分開來,財團法人不可成為政府洗錢的機構。
另外,李永然又說,草案第69條所提,「一定期間內,其主管機關如經審認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存在,得捐贈財產補齊差額,回復為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是有其爭議的。民間財團法人是涉及人民財產權,應保障人民權益,不可透過政府片面認定。
立委尤美女則否認,政府捐贈財團法人是將民間財團法人「收歸國有」,並認為財團法人財務應該透明化,除非能夠有適當解釋,否則都應公開。基於公共性和公益性,財團法人為全民共監督,人民財產不會被沒收國有,因為國家是全體人民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