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體罰老師應直接解聘。」校園體罰事件層出不窮,但學校卻常以「情緒失控」、「不小心」等理由了事,當事人僅遭申誡或記過處分。人本教育基金會13日呼籲,將「不得體罰」納入教師聘約,並建立獨立的第三方申訴機制處理體罰事件。教育部回應,目前因沒有《教師法》的法源依據,要立即將「不得體罰」納入教師聘約目前仍有困難。
儘管台灣已於2006年修訂《教育基本法》禁止校園體罰,但不當體罰事件仍層出不窮,包括去年發生國立台灣戲曲學校老師飛踢學生胸口、國小老師用熱水壺燙學生的手、有學生被罰起立蹲下,導致橫紋肌溶解症等重大體罰案例。
據統計,106年從國小至高中職,教師涉及體罰的事件共有197人,其中國小的案件就佔了一半以上,高達111人,其次為國中55人、高中職31人;教師遭受的處分部分,則以75件申誡最多,其次為記過13件、大過1件、不續聘2件。
人本教育基金會馮喬蘭表示,老師的手段再怎麼嚴重,縱使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訴、提出驗傷單、甚至經法院判決故意傷害罪成立,學校總是會說老師「只是情緒失控」、「是不小心」、「都是為學生好,只是手段不對」,主管機關教育局或教育部也都說自己「沒有包庇」,彷彿只要程序完備,不論內容多離譜都不需受罰。
「體罰老師應直接解聘。」馮喬蘭說,目前體罰是透過學校教評會及考績會處理,組織中充滿利害關係人,恐出現師師相護的問題,此外,受害學生及家長沒有機會陳述狀況,若家長對學校處置不滿意,也沒有管道申訴。她呼籲,應將不得體罰應納入教師聘約,並設計獨立的第三方申訴機制處理體罰事件。
教育部國教署校安組長林良慶回應,近幾年在教育部的重視下,透過各項會議中宣導後,學校的體罰件數已有明顯的下降,《教師法》第14條也有明文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果涉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至於是否將「不得體罰」納入教師聘約,國教署校安科科長孫旻儀表示,目前因沒有教師法的相關依據,要立即納入仍有困難,後續會與教育部人事處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