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權利? 專家認係社會制度

鄭羿菲 2016/11/24 13:19 點閱 15350 次
專家學者認為,婚姻並不是權利,而是責任義務重大的社會制度。(photo by Alexas_Fotos on pixabay)
專家學者認為,婚姻並不是權利,而是責任義務重大的社會制度。(photo by Alexas_Fotos on pixabay)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針對立委提案修「同志婚姻法」替同志族群爭取夫妻權益,「締結婚姻根本不是權益,而是一種演進的社會制度。」世新大學法學院長吳煜宗24日在「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上表示,立法者僅能對婚姻如何成立、無效原因作修訂,無權更動婚姻的內涵。前立委謝啟大也說,「婚姻包含權利與責任,並不是人與人『相愛』在一起,就是婚姻。」

法不能定義婚姻

「婚姻並非法律權益,而是人類演進的制度。」吳煜宗指出,法律對人倫關係上,只能「給予確認」,在婚姻上也相同只是「給予確認」婚姻是否成立,正確的觀念應該是婚姻制度為人類文化發展過程中的結果,立法者並無權更動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結合的內涵。

吳煜宗說,首次在法律中對給婚姻定義的是在1804年的拿破崙民法典,而超過一男一女締結的婚姻制度,法律的定義是「不成立」,也就是違反法定的婚姻內涵。他認為,立法者僅能更動的是成立「婚姻」的成立要件與無效原因。

婚姻中存責任

對此,謝啟大也認為,結婚並不是權利,婚姻更多的是養育下一代孩子的責任義務,故國家才會給予許多的保障與限制,如果婚姻只是因為「相愛」而能取得的權利,那要如何拒絕親屬之間、或超過2人間的相愛想結婚?她說,台灣不是對同志不友善的國家,法務部也應把各個國家在通過同婚法後產生的骨牌效應好好說清楚,如收養、人工受孕等。

「立法應為社會的需要而立,不應該造成社會不安。」謝啟大指出,中研院的調查計畫中表明,台灣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有1.9%,以1300萬成年人來計算,同性人口不到25萬人,而異性戀者高達1222萬人,她同意同志族群應有伴侶、準婚姻等相關法律,但不應該直接在民法婚姻制度上修正,台灣可依據視障、殘障者的需求,改善道路設備,但給予需求不代表要打掉全部的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