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未迴避利益 關說將罰款

鄭國強 2016/02/04 14:51 點閱 9039 次
廉政署署長賴哲雄4日表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於所謂的「公職人員關係人」定義擴大,並定出罰鍰。(photo by 鄭國強 /台灣醒報 )
廉政署署長賴哲雄4日表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於所謂的「公職人員關係人」定義擴大,並定出罰鍰。(photo by 鄭國強 /台灣醒報 )

【台灣醒報記者鄭國強台北報導】未來立法院秘書長、國會助理等,若涉及不當關說,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可能面臨10萬到300萬元不等的罰金,若涉及貪污則另負刑事責任。廉政署署長賴哲雄4日表示,法務部提出的「利益衝突迴避法」已獲行政院會通過,將轉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院會4日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草案,賴哲雄表示,本法主要規範重要公職人員以及其關係人不得對他的機關進行關說,獲得利益。「這裏的利益,也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例如聘用、聘任、約僱人員之進用等人事措施。」

「利益衝突迴避法」主要是將關係人的定義範圍擴大,除了重要公職人員如總統副總統,為當然對象以外,包含各級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的政府秘書長、主任秘書、機要人員等皆為「重要公職人員」,還有在政府相關組織的各種「獨立董事」也算。

利益衝突迴避法也將國會助理納入規範的對象,在修正條文第3條規範,各級民意代表職公會助理或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亦被視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亦受本法規範。

在定義「關說」行為部分,在第13條裏面指出,公務員不得對於自己服務或者被自己監督的機關請託關說。而所謂的「關說」意即使該機關業務「決定、執行、不執行」的請求。

賴哲雄指出,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主要是刑事罰,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行政罰,例如違反第六條,民意代表與民意機關有利益衝突而沒有主動告知,將可能面臨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若違反第八條,應迴避而未迴避,可能面臨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這草案和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涉日前嫌的國會採購弊案無關,因為我們兩年前就提出來了,一直審到現在。」賴哲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