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罰標示不清商品 食藥署稽查藥妝店

許瑋哲 2016/01/25 17:32 點閱 9137 次
依藥事法第46條規定,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photo by wikipedia)
依藥事法第46條規定,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photo by wikipedia)

【台灣醒報記者許瑋哲台北報導】食藥署重罰醫療器材及化妝品標示不符規定者!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全國21縣市衛生局執行104年度第2次「藥妝店聯合稽查專案計畫」,總計查核161家次、1430件產品。其中「花娜小姐不暈染防水眼線膠筆」外包裝未標示「保存方法」及「媚點自轉式眉筆BR(棕)」原產地(中國)與製造商地址(日本)不符,目前都已開罰。

食藥署聯合全國21縣市衛生局,查核藥事人員是否為親自執業,或由未具藥師身分者販售藥品,並核是否有開架式陳列處方藥、販賣售偽劣禁藥等情形。並針對藥妝店販售血壓計、血糖計、血糖試紙、洗臉用化妝品、眼部用化妝品等產品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一併於25日召開的「藥妝店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記者會上公布結果。

根據稽查結果,分別於1家藥妝店查獲由非藥事人員販賣藥品、1家藥妝店查獲藥師違反藥師法第11條規定涉二處執業,皆已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裁處。另查獲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疑涉標示不符規定共28件,目前皆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中。

食藥署科長吳明美表示,其中「媚點自轉式眉筆BR(棕)」雖有標示原產地是中國,但製造商的地址卻寫日本,容易讓消費者混淆,應明確標示製造商總公司地址和製造地地址。

食藥署重申,依藥事法第46條規定,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違反者將依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呼籲,民眾選購醫療器材或化妝品時,應仔細看產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以保護消費者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