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同性婚姻 法務部提四大理由

邱文福 2014/12/22 13:28 點閱 99493 次
針對同性婚姻法制化,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法務部尊重同性伴侶的選擇,認為應給予同性伴侶關懷重視,權益亦應保障,但倉促立法更容易產生問題。(photo by 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同性婚姻法制化,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法務部尊重同性伴侶的選擇,認為應給予同性伴侶關懷重視,權益亦應保障,但倉促立法更容易產生問題。(photo by 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醒報記者游清淵綜合報導】備所矚目的同性婚姻是否納入民法規範,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21日在立法院提出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違反親子關係的血統真實認定原則、影響身分繼承的順位及其應繼分、須配合修正法令甚多等四大理由持反對立場。他表示,目前社會上仍存有諸多歧見與爭議,不宜貿然修正民法,應先加強不同立場的溝通,並逐步保障同志權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首度併案審查攸關婚姻平權法案的《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是東亞國家史上首次在國會審議婚姻平權法案。不過法務部對於同性婚姻法案持反對態度。但台灣伴侶盟權益推動聯盟22日呼籲法案儘早通過。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則在立法院大門前表達反對修法立場。

【影響大 不能貿然立法】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他指出,同性婚姻法制化涉及婚姻制度、子女扶養、繼承、社會保險、醫療、合法居留權、領取退休撫恤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層面,也涉及心理學、醫學、宗教學、社會學等不同領域的價值判斷,均需與社會大眾持續溝通,以尋求最大共識。

陳明堂也說,法務部尊重同性伴侶的選擇,認為應給予同性伴侶關懷重視,權益亦應保障,但倉促立法更容易產生問題,現階段沒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並不能被解釋對同性伴侶的歧視或忽略。他說,在同性伴侶法制化政策決定前,現行民法規定下,同性戀者已可單獨收養子女;有關醫療同意權,同性伴侶也可以關係人身分為之。

列席報告的性別平等處副處長吳秀貞則指出,102年國際專家審查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提出的第78、79點結論意見,與今年國際專家審查我國CEDAW第2次國家報告提出的第33點總結意見,皆提出我國缺乏法律上對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認可,建議修訂民法承認多元家庭,「可見同性婚姻權利之保障將逐漸成為世界趨勢」。

【尚未達立法共識】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報告時說,婚姻平權法案仍有不少爭議,將衝擊現有婚姻制度,若為了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權益,逕將親屬編、繼承編中「男、女、夫、妻、父、母」兩性用語全部移除,與我國親屬人倫觀念嚴重不合,難被大多數人民接受。陳明堂強調,世界上200多個國家,僅有16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我國對於同性婚姻合法也存在正反極端意見,顯示台灣對這項議題仍然沒有達成共識,因此不該倉促立法。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質詢時則反駁法務部說,照此邏輯,異性戀的一男一女結婚前也應該要先檢查,沒生育能力怎麼可以結婚呢?段宜康說,法律存在目的是保護少數、弱勢不被多數欺負,同性結婚又不會剝奪異性結婚的權利,包括行政院都認為這是趨勢,法務部顯然忘記法律存在的意義。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同志人權要保障「這我支持」,但不同權利有不同方向來處理,「同志婚姻修法會影響別人的權益」,若涉及婚姻法會影響父母、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也會影響對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法務部主張採逐步、漸進式的修法,應該在個別法修,而非在整部婚姻法修改。

【差別人權?】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質詢亦批評,法務部是「差別人權」,口說保障同志人權,卻在同性婚姻權、財產權上差別待遇,她也批法務部的報告稱「同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無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此說法根本是在歧視不能生小孩的人等弱勢,況且「基本人權需要社會共識才能擁有的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22日)首次排定審查「婚姻平權」草案,一對今年剛在加拿大結婚的女同志伴侶現身立法院,呼籲法務部及立委還給同志結婚的權利。另一方面,反對同性婚姻合法的公民團體則力挺法務部,強調政府應捍衛家庭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傳統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