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游清淵特稿】依現行交通法規,我國中型巴士22人座,需持大巴士執照;若車輛附掛1千公斤以上車廂,須持聯結車駕照,但馬路上卻又常出現堆高機、工程車快速奔馳,加上三輪車(實為4輪、2+2輔助輪)只限殘障人士專用的怪現象,足見台灣車輛控管與駕照設計之陳腐與窒礙難行,實應依實際需要,與時代進程做配套調整。
以露營車來說,在美國常見跨州旅行,澳洲、紐西蘭等也是司空見慣。但是在台灣,交通法規訂有750公斤以下、以上的露營拖車規定,如果拖車重量大於750公斤,駕駛人必須擁有聯結車駕照才行。
【法規僵化不符實際】
在香港,16人座小巴士非常普遍,帶給香港、九龍民眾在不同山路中大眾運輸之便利,這在台灣則是不可能出現。所謂「法規太僵化」,其實是台灣長期以來被民眾詬病的重大問題之一。
以美國來說,有的州最便民的制度是駕駛執照只分級為「一般」、「職業」兩大類,而針對農用、工程與大型車,則有「特殊車種」的類別。所以擁有小客車駕照就可開1千公斤以下露營拖車,這非常正常,但到了台灣就非要有聯結車駕照不可了。這是車輛產業先進國家有著極為鮮明的駕駛責任制(保險),車輛上路需自己承擔責任,非凡事政府控制。
到了台灣,國際間頗受露營人士偏好的1.5噸左右露營拖車(可設計為2房1衛),0.75噸級(1房1衛)這類附掛車廂,則以涉及安全及駕駛技術的理由,必須要有特殊的聯結車駕照才可上路。
【執照增列與抽考】
業界人士建議,可根據實際需要,相關主管機關在不願意擴大小自客駕照的權利下,不妨思考增加「重機、小自客拖車」、「中型巴士(10-18人座)」、「中型貨車(總重3.75-8.0噸」等級的駕照等級,另應增加駕照擁有人的「年度抽考」,不限依罰單多寡為據。
就像近年增加開放的重機路權,有非常高比例的駕駛人毫無認知,造成快速車道上常常出現轎車、休旅車甚至大型車故意逼迫重機爭奪路權的驚險怪相。而中型貨車、中型巴士,既然已經有了車型定義,執照不妨增列,讓台灣鄉間縣級道路最實用的10-18人座小巴士上路。
相對的,重型機車核准路權後,停車空間的設計也應一併顧及,不應以直接等同小汽車的停車格為之,必須不厭其煩的增設重機停車位,透過現今以十分普遍的資訊系統,告知停放位置與數量等等信息,在停車格較多區域,多劃1輛汽車可停放3輛重機的位置,以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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