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團體訴訟案 消基會決上訴

羅佳旼 2013/11/15 14:36 點閱 3240 次
消基會監察人徐則鈺律師拿出101年度「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書」,指出兩方法院判決不同調。 (photo by 羅佳旼/台灣醒報)
消基會監察人徐則鈺律師拿出101年度「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書」,指出兩方法院判決不同調。 (photo by 羅佳旼/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羅佳旼台北報導】「塑化劑食安法官判決大小眼,下游公司獲賠『九牛』,消費者僅獲賠『一毛』。」消基會15日表示,企業與消費者在塑化劑的訴訟賠償落差很大,並指出「塑化劑團體訴訟」新北地院判決對人體健康無造成損害,但由彰化地院檢察官起訴的塑化劑危害人體健康刑事訴訟,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則判決有罪。兩方法院不同調,消基會11月18日將提訴訟推翻原審。

消基會監察人徐則鈺律師拿出101年度「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書」表示,檢察官對昱伸公司賴俊傑等人,提出添加塑化劑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已危及人體健康,法官判決「塑化劑是環保署公認的毒性化學物,將其加入食品中,已危害人體健康」,判昱伸公司違法,負責人賴俊傑有期徒刑15年。

新北地方法院10月17日判決消基會塑化劑團體訴訟,法官以「衛服部的食品衛教手冊」為指引,認為塑化劑對人體有害,但會隨新陳代謝排出,不至於對人體產生危害,駁回醫療、精神賠償等費用,也未對廠商違反食品安全法等行為判處懲罰性賠償。

徐則鈺指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書中,被告昱伸公司也以「衛生署宣導」資料,辯護塑化劑不至於對人體造成危害,遭法官駁回指出,行政院衛生署是為減少民眾恐慌而發布新聞,且法官認為「塑化劑雖未經人體實驗證實有毒性,但依動物實驗結果推認,仍對人體有害」。

消基會董事長張志剛痛批,「若塑化劑如衛服部所言,可短時間內新陳代謝排除,那為何食管法禁止添加?」消基會11月18日將提上訴,推翻新北地院一審引衛服部資料,認為塑化劑對人體未造成損害的判決。他並指出,不同法院在判決塑化食安問題上有明顯矛盾。

「法院在判決下游業者、消費者求償塑化劑賠償案件,顯然有大小眼,」消基會祕書長雷立芬指出,塑化劑團訴期間,統一、大漢酵素等企業也對昱伸公司提出違法添加塑化劑產品訴訟,分別獲賠逾7340萬元與3383萬元,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塑化劑團體訴訟卻從求償25億元,縮減為判賠的120萬元,此賠償金額極不合理。

消基會表示,將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定金額25億元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