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連續爆發幾件私校「減薪或欠薪」的糾紛,終於使得教育部看見了私校教師薪給偏低的實情而加以重視,因此祭出私校法整頓,從私立幼兒園、中小學到大學,要求私校教師的「基本薪水」,從明年八月一日起將必須和公校教師相同,屆期仍未加薪者將開罰,扣減招生名額或獎補助款。
教育部只規定私校教師「本薪」比照公校教師,至於專業學術研究費……等其他部份,則要求明文納入聘約,「校方若要改變,必須先與教師協商」。
此一「協商」情事,有如留給私校一根「棒子」,可以合法的用來剋扣教師學術研究費及其他福利津貼。不要忘了「聘書」在校方手上,「協商」時老師們有說「不」的勇氣嗎?屆時校方一手胡蘿蔔(聘書)、一手棒子(協商文件),或「簽了協商文件再發聘書」,請問老師們敢不簽、能不簽嗎?
對教育部的新規定,全教總表示,私校恐從其他薪資動手腳變相減薪,全教總將給予各私校教師協助。其實私校以變相減薪做為因應對策是「必然」,因為私校教師是「在屋簷下」的教育工作者,他/她們「敢」接受全教總的協助嗎?
通常私校勇於出頭爭權益的教師,十之八九會被迫走人,因為教學工作不可能完美,要找到一項停發聘書的「缺失」輕而易舉,所以絕大多數的私校教師除了隱忍剝削外又能奈何!唯一的救援希望寄託在政府「公權力」的介入。
曾聽一位服務私校的老師提到,該校董事會欲修改考績辦法,對教師「考績甲等」人數設限為三分之一,目的是減少「考績獎金」的支出。有老師向全教總投訴,全教總也答應了解實情,但就是沒有老師敢出面接受訪談,所以全教總要幫忙也無從幫起。
也因此教育部應善用公權力,主動保障私校老師的薪資所得,而不是被動等待私校老師檢舉才予以處理。畢竟私校老師是弱勢的一方,而且私校董事會被全教總認為是用「禿鷹手法」在經營,弱勢老師哪有能耐從「禿鷹」手上爭得權益?
如果私校教師本薪以外的其他薪給不能比照公校,而必須雙方協商,那教育部應訂定各項薪給協商的「折扣最低底限」,不能任由私校隨意扣減,否則本薪比照公校教師,再大砍其他津貼,結果教師實質所得未增,形同換湯不換藥,教育部將是為德不卒,無助於私校教師薪資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