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納消保法 消費或醫療難界定

李昀澔 2013/10/21 22:08 點閱 5659 次
台灣醫美產業發展蓬勃不亞於南韓,但由於性質不同於普通醫療或消費行為,政府因此研擬是否須納入消保法規範。(photo by aienazahira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灣醫美產業發展蓬勃不亞於南韓,但由於性質不同於普通醫療或消費行為,政府因此研擬是否須納入消保法規範。(photo by aienazahira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醫美是否納入消保法,應該看主管機關是將醫美界定為醫療行為,還是消費行為。」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21日參加衛福部召開的醫美政策座談時指出,醫美定義模糊,是法律難以規範的原因。醫界代表普遍認為醫美純屬醫療行為,但民團如消基會、醫改會代表等,都表示樂見醫美納入消保法規範。

黃淑英說,「醫療行為有風險、有副作用,但消費行為卻是不滿意可以退貨,兩者有本質上的差異。」衛福部政務次長林奏延則認為,政府目前認定醫美是醫療行為,但醫美相較其他醫療項目,「接受服務者」的意願確實占極大比例,因此有必要研擬是否採特別法規,以保障民眾權益。

醫療法規定嚴

代表內科醫學會出席的周姓醫師指出,醫美屬於整形外科,一旦整形外科受消保法規範,為公平起見,其他科別也應該一併納入,但醫療行為具「公益」性質,實不應以消費行為一視同仁。

醫師公會理事施肇榮引用《醫療法》第21條表示,醫療費用之標準係由各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但所有的商業消費行為都不是由政府訂價,因此醫美若受到醫療法規範,就不應該再受消保法規範。

「《醫療法》比《消保法》還要嚴謹,罰則或懲戒也更重。」施肇榮解釋,消保法頂多牽涉賠償,醫療法卻能夠吊銷醫師執照,並規定執業醫師每6年都必須提出「繼續教育」的認證學分,醫美若再沿用消保法略顯畫蛇添足。

「醫美產業的癥結在於商業行為操作不當。」台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王正坤表示,消保法雖然是規範企業經營者,而醫美診所卻是由醫師掛名經營,實際出資者往往是商業人士,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衍生開罰或撤照,幕後金主只要「換一個醫師當人頭」即可繼續營業,醫師反而變成犧牲者,也因此醫界不贊成消保法介入。

納消保多一份權益

消基會董事黃鈺生與醫改會研發組長朱顯光都指出,醫美納入消保法,代表多一份處理醫美糾紛的力量,對保障民眾權益而言是好事。

「消保法第2條明確規定,提供服務就算是經營者,接受服務就是消費者,也就是所有的醫療服務都無法排除在消保法之外。」台中市消保會代表表示,醫界普遍不支持醫美納入消保法情有可原,事實上醫療法也確實較消保法嚴謹,因此應該從立法層級界定醫美的本質與規範範圍。

「醫美的認定充滿模糊地帶,連醫界本身也沒有共識。」衛福部醫事司司長李偉強指出,根據醫療法第22條規範,「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但卻有醫美診所開立發票,「表示他們自己已經認為是商業行為了。」

諮詢師惹議

黃淑英質疑,若醫美是醫療行為,則醫美診所內就不該存在非醫事人員擔任的「美容諮詢師」。李偉強表示,諮詢也是醫療行為的一部分,是只有醫師才能執行的業務,政府也已經針對美容諮詢師氾濫的問題加強查緝。

行政院消保處參議王淑慧建議,若政府認定醫美是醫療行為,就必須連同醫療器材一併規範,例如有民眾透過中國淘寶網「團購」醫美器材,就應該受到衛福部管制,而不能以商業行為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