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彭書穎綜合報導】原住民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將可以修改自己的名字,沒有姓氏的民眾也可以直接以名字來登記了!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姓名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少數民族、子女最佳利益等原則做出修改,並增加無姓氏的民眾也可以只登記名字等兩項條文。此法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我國姓名條例是於民國42年公布,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歷了7次修正,上一次修正是於民國98年進行。
內政部表示,此次針對「姓名條例」做出修正草案,是為了維護台灣許多民族的文化傳承。在過去的增修當中,已經針對原住民修改姓名的問題提出了調整,然其他少數民族還未在可改姓名的法定範圍內。因此,本次條文增修調整了原住民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在姓名登記上的規定,依其文化慣俗,草案中建議,這些少數民族得以自己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也可以直接申請改姓。
此外,基於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也增列在「被認領」、「被收養」等情況下,可以申請改名;並且配合刑法的修正,將屬輕罪之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範圍內。草案也新增兩條規定,第一,如果沒有姓氏的人,可以只登記名字;第二,只要有變更姓名的情況發生,戶政機關應確實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以免相關問題發生。
「姓名條例」草案修正要點:
修正條文第1條 增列台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修正條文第3條 取用中文姓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只登記名字。
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8條 增列台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且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得申請改姓等規定。
修正條文第9條 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增列因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12條 增列本人姓名更改,其配偶及子女之配偶、父或母姓名變更登記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15條 配合刑法修正,受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均屬輕罪,增訂「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限制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