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視窗》平心論總預算案爭點 是法律案自應重編(上)

黃耀輝 2026/01/14 15:05 點閱 138 次

115年度中央總預算案送請立院審議,截至1.13止仍持續卡關在程序委員會。

藍綠各執一詞

主因是藍白黨團認為,立院去年1月三讀修正通過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6月通過的「軍人待遇條例」,行政院沒提覆議,且經總統公布,內政部和國防部卻未依該二條例,在115年度總預算案中編列相關預算,也未撤回重新編足。

在野黨則批評行政院違法亂紀,依法要求行政院要依法編足預算,才能審議。但為免時間緊迫草率審查,已將立院會期延至115年1月底。

政院則解釋,暫緩編列上述志願役加薪以及提高警消等人員所得替代率預算,主要是考量不同公務員的公平性、衡平性,且「有違憲疑慮」,將聲請釋憲;若釋憲結果未違憲,將追溯補齊。

賴總統更在行憲紀念日當天說,「憲法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明年度的預算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審竣完畢」,「如果立院沒辦法如期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還有什麼資格再談憲政」,更導致朝野對峙情勢升溫。

專業角度看爭議

我個人從財政專業角度,客觀持平地剖析何者比較符合情理法。
一、立院通過的法律案,設定法定用途即為「法定經費」,依預算法,行政院必須編入總預算案的「歲出」經費。如未編列,明顯違反預算法。

預算法第1條規定,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所謂「經費」,第5條規定為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而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亦即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為依據,才能、也應編列預算。

第6條規定,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經費)為「歲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第13條規定: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

是法律案不得違法

事實上,主計總處在官網上,也明白指出「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負擔之經費,即為「法律義務支出」(或法定經費),意即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無法因財政困難而隨意緊縮或刪減的支出。故主計總處每年都會在總預算案中,明列依法律義務支出,主要為人事費、債務支出、社會保險補助、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對公私立學校等教育經費補助、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及減稅損失補貼等等。

綜合上述預算法之規定,可知立院修正通過的軍警消待遇調整等法律案,設定法定用途及條件,即為「法定經費」,應當編列為年度之「歲出」經費。行政部門如未編列,即明顯違反預算法。

重編預算有前例

何況,賴政府前年自己編列114年度總預算案時,對於綠委提案6月通過的「原民禁伐補償條例」,增加補償金額,原民會未編足預算,違反預算法,已被在野黨立委要求退回重編,最後是遲至年底用追加預算方式補正。賴政府已有違反預算法的前科紀錄,此次再犯同樣的錯誤,應非無心之過,反而像是為挑起爭端的故計重施。

反過來看,行政院自己主觀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不合理」,就不編入歲出預算,已經明顯違反預算法。行政院唯一的合法救濟管道,就是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委半數以上決議維持原案(即覆議失敗),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也就是應認輸並依法行政,就那麼簡單。

偏偏行政院不提出覆議,重蹈上年度預算案未編足的違法錯誤,完全是自討苦吃。

法律案不算增加支出

二、立法院以「法律案」增加支出經費,並未抵觸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行政院屢屢指控立法院,透過修訂法律案,增加支出經費,背離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侵害行政院行政權,有違憲的疑慮。根本就是將「立法院所提出之「法律案」偷換為「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做出指鹿為馬的錯誤指控。
依據憲法、立法院組織法所訂定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條例」,立法委員和政府機關都有提出之議案或法律案的權力。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做為全國最高民意(立法)機關,為反映民意或補足行政部門之不足,甚而積極主動回應民眾需求,有權單方面「以修訂法律案的方式,來增加行政院支出義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常見作為。重點是必須經過民主程序,超過半數立委的支持同意通過,才能付諸執行,所以並無背離民主原則。

並無侵害行政權疑慮

因此,立院修正通過的軍警調薪相關法規,以及韌性特別條例增列普發現金每人1萬、財劃法擴大統籌分配稅款、救災特別條例增加比行政院原擬匡列的經費上限、原民禁伐補償條例調高補償金額,乃至於最近修正通過勞保條例,將撥補法制化,並課以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等等,都是立委有權提出的「法律案」,並非行政院的專屬權力,當然沒有侵害行政權的疑慮。

行政院怎能針對性地挑選自己不滿意的法律案視為違憲,又對自己喜歡的增加支出的法案「選擇性」地裝作沒有違憲?

憲法第70條對於立法院的規範,很清楚地指出是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行政院如果不將法律案增加的經費編入自己提出的預算案,明顯違反預算法,更無權在事後怪罪立法院以拒審預算案,扣上「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的罪名。因為只要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案時,沒有做出「增加歲出」的提案,就毫無違反憲法第70條的問題。

其次,法律案通過並公佈施行,賴總統或卓榮泰院長就應謹守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權力分際。即使已經聲請釋憲,在釋憲結果未確定前,仍應依照立院通過的法律行事,哪有總統或行政院長以超越大法官的姿態,高調地認為立法院有違憲的疑慮就不執行、不編預算?如果這些說法成立,豈不是教壞民眾,告訴全國的納稅人,「你若認為稅法不合理或有違憲的疑慮,你可以高調地拒繳稅款!」

(作者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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