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除了保母,居托中心訪員若觀察到兒童有異狀,也要盡通報義務!」立法院16日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其中第53條規定托育機構與居托人員(保母)要有通報兒童早療狀況的義務,但並未規範其他工作人員有相關義務,在綠委林月琴、藍委王育敏建議下,最終居托相關訪員也要有通報義務。
居托中心非醫療專業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6日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其中行政院版第53條第2項規定「居家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發現收托之兒童有疑似發展遲情形,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各黨立委對此有不少意見,民進黨立委林月琴、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認為,居托中心(托育媒合平臺)與其工作人員應有通報義務。
但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認為,居托中心的訪視人員並不會長期接觸嬰幼兒,且專業的醫生會有改善或診斷意見,訪員只是要看保母是否有落實這些方案,若在法律中要求通報義務,也不見得有用。但王育敏認為,居托中心本來就要有督導保母的義務下,也應該要有通報責任。
早期要愈多人通報
林淑芬認為,訪視人員與居托中心並沒有醫療專業,希望通報與後續照顧兩件事情可以分開,強化居托中心在照顧上的落實。不過同黨立委林月琴持不同意見,認為早期療育就是強調要「早期發現」,因此應該要有更多人可以通報,且相關規定最好要強制執行。王育敏也說,若居托中心沒有通報義務,條文恐淪為宣示性、強制力有限。
對此,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認為,《兒少法》第32條規定通報義務僅限於機構,不過在授權的辦法中居托人員是準用的,居托中心比較適合協助受理通報,或是需要通報案件的時候督促保母通報。不過最後社家署與林淑芬也態度放軟,此條確定居托中心與其工作人員,若疑似發展遲情形也應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