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規劃是一項新的工作與挑戰,一些過去傳統的思維與觀念當然也須要更新。這些傳統的思維與觀念,幾十年來台灣的學術界,老師這樣教,學生就這樣學,政府規劃單位和業界也就這樣用。但是,我們要問:都市與非都市土地如何定義?把土地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是否恰當?
有人居住就須要規劃
在作規劃時,我們所面對的地區可能是完全鄉村(rural)的,也可能完全是都市(urban)的。但是,也一定有介於鄉村與都市兩者之間的。但是,無論它們是鄉村的或者是都市的,只要有人居住其間,就需要有公共設施,就須要作規劃。
世界各國,有以建築物與設施,或人口多寡,或密度來區分的。如果以人口數為門檻來定義的話,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標準。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超過2,000人或3,000人,也有超過10,000人、20,000人或25,000人的。以美國而言,有的州認為超過2,000人,即需要有公共設施計畫及土地使用計畫。
只有都市與非都市兩類嗎?
台灣把土地分為都市與非都市兩類。如果你問什麼是都市土地?可能得到的答案是:《都市計畫法》規定有都市計畫的地區才是都市地區,其他的土地就是非都市地區。那麼什麼地區才需要都市計畫呢? 城市與其周邊鄉村之間的過渡地帶,到底是都市土地還是非都市土地?需要計畫還是不需要計畫?若以台中市的大坑風景區而言,雖然依照計畫是和平鄉,但是人口早已超過10,000人。這時是不是就須要做都市計畫?而不能認為那不是都市地區,要等到它成為城市之後才做規劃。
都市地區與城市不同
依照韋氏大辭典的定義,英文urban一字是形容詞而非名詞,是指人口聚集的地區,或某一個地區內包含有一個城市(city)的地區。所以我們應該說「都市地區」(urban area)而不能說是都市(urban)。而城市(city)則是名詞,是指一個經過立法成立,具有法律地位和行政組織的市鎮(town)單位。
例如:我們可以說臺中City,而不能說臺中Urban。依照英國The Countryside Agency 的研究,傳統的所謂town或city是一個自由建築的地區,它具有相當規模的服務業,其中包括各種商店、市場。它也有行政、教育、娛樂以及其他公眾社會服務功能,而且是具有歷史性的。它也會有一個交通運輸網絡,以此為中心,能夠吸引人口從外圍聚集,以尋求就業與服務,通常此一地區都超越市鎮的界線而形成都市地區(urban area)。它也可能包含一些周邊的鄉村地區(rural countryside)。
因應國土計畫的實施,規劃的範圍可能同時涵蓋都市與非都市及城鄉過渡地帶。所以可能要以城鄉一體或區域的概念做全面性的規劃與管制。如果硬性地把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一刀切,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尤其城市範圍不斷擴大,城市與鄉村之間的界線益形模忽。經濟、社會、文化、交通、環境污染等各方面的問題,都是跨越行政疆界的,當然更須要作城鄉一體區域性的考量與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