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死刑有條件合憲 大法官分歧解爭議

醒報編輯部 2024/09/22 15:11 點閱 1394 次
憲法法庭於9月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的刑罰規定有條件合憲,全體聲請人37名死囚得援引判決意旨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表示,將依相關法律規定妥速辦理。(中央社)
憲法法庭於9月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的刑罰規定有條件合憲,全體聲請人37名死囚得援引判決意旨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表示,將依相關法律規定妥速辦理。(中央社)

這次大法官對於「死刑存廢釋憲案」的判決,憲法法庭是判決死刑有條件合憲,甚至強調必須一審、二審、三審的法官都要一致的判決,也讓外界質疑是「一票否定制」,並且也限縮死刑的範圍,案情嚴重才能判處死刑。

這樣的結果雖然不論是贊成或是否定死刑的兩邊都對判決有意見,但是這樣的判決其實是相對成功的。因為台灣對於死刑存廢的兩邊本來就是壁壘分明,完全沒有共識,預期大法官做出一個對抗社會一半以上反對的判決,很可能不是解決問題,而是製造出更大的對立,那反而不是良事。

大法官判決符合現況

大法官的判決其實有反映目前台灣對死刑的整體氛圍。在台灣死刑存廢一直都是社會激烈對立的焦點。但是這些對立其實是有往中間靠攏的跡象,而非永遠的涇渭分明。現在就算是非常贊成死刑的一邊,也承認死刑的判決必須非常嚴格跟嚴謹,尤其是判決過程跟審判品質都必須經得起質疑,才不會誤傷他人。

另一方儘管是反對死刑的,也同意對於重大犯罪就必須永久隔離於社會,避免造成更多的社會傷害。兩邊的共識都在往中間靠近,而非越走越遠。這是台灣文明的進步,但是同樣希望滿足司法正義。大法官的解釋,其實也讓台灣對立的兩邊,有了藉由大法官判決彼此對話的空間。

對於贊成死刑一方,認為大法官是變相立法來限制死刑,其實大法官的說法跟現行法院的裁定已經高度重疊。憲法法庭認為故意殺人罪是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只有「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者」會被處以死刑,法院仍需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情狀,包含犯罪動機與目的等,方得判決死刑。在目前實務上,也幾乎是如此嚴重的案件才會判死刑。

大法官之間意見分歧

這次的大法官判決有12位大法官出席,判定有條件合憲。其他共有五位大法官詹森林、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提出5份部分不同意見書,但只有一位大法官詹森林認為死刑完全違憲。

不同意見比例之高,足見死刑在國內爭議之大,就算在法界也是壁壘分明。一個好的判決應該符合社會觀感的現狀,尤其台灣的社會已經足夠成熟跟民主,這樣的分歧應該等待更長的時間去彙集共識,而非強行期待一紙判決做出決定。

一念之善惡

死刑存廢肇因於人類自覺不能取代神,有人認為人類的生命權至高無上,不應該由人類剝奪。但是在聖經中,死刑其實是可以存在的,只是條件很嚴格,不會使死刑讓少數人可以壟斷跟判斷。

人類不該搶奪神的職分,但是神也沒有任憑惡人在世界遊走。一念之間,有人可以上天堂,也有人可以下地獄。也因為有些人性上永遠不能克服的罪惡,人類才需要神的救贖。否定死刑其實也是變相否認了人類的智慧跟尊嚴,不該一概而論。

無論如何,大法官的釋憲已經出爐。短期之內,也算是讓兩邊的對立有了初步的對話空間,與其不斷否定大法官,不如更加仔細思考內中的哲理。我們這些凡人,也不該以為光靠自己,就一定能做出所有人都滿意的解答。退一步,有時才能海闊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