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誰都可以提離婚了!過去民法原本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3月已遭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法務部27日預告修正草案,增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均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另外,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可向對方索取贍養費。
婚姻難續可提離婚
憲法法庭3月24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但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2年內修法。法務部為此啟動《民法》修法,包含離婚、贍養費及被撫養者順序等相關規定予以修正。
在離婚部分,草案刪除「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等事由,放寬離婚要件,以及仿照國外立法例,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規定,未來夫妻離婚訴訟,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事實上已分居達3年的證據,法官就可判決准離。
再婚不得請贍養費
至於贍養費部分,民法1057條規定必須要是「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要件過於嚴格;草案大幅放寬請求權,除了刪除「無過失」等限制,同時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就業機會減少」事項。
不過,若「被離婚」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為,贍養費可能減少或免除;草案條文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明定自離婚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果「再婚」,也不得繼續請求前妻或前夫給付贍養費。草案也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