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打詐侵害人權? 政院:只調查足跡

呂翔禾 2024/05/09 13:38 點閱 6034 次
行政院官員9日說明「打詐新4法」相關細節。(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行政院官員9日說明「打詐新4法」相關細節。(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科技偵查目前只會調查數位足跡,不會涉及通訊內容監聽!」行政院政委羅秉成9日指出,打詐新4法中,《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不會偵查通訊軟體對話,是考量目前法治與第三方監督不足,目前僅追查數位足跡,且發動調查須法官保留,不會侵害到民眾隱私。媒體詢問國際版「抖音」能否獲得法律代理人驗證,羅表示需還要再評估。

僅追查數位足跡

行政院9日推出「打詐新4法」,包括GPS追蹤等科技偵查工具的授權使用,在《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部分,法務部官員指出,將會修正第2條到第4條,有關GPS與M化車的調查條件,GPS部分只能連續24小時或2日進行調查,M化車不能調查通訊內容,若有超過則須法官同意(法官保留原則)。

媒體質疑,相關調查恐侵犯民眾隱私。對此,羅秉成表示,在修法過程中,法務部確實有討論是否開放「小木馬(調查通訊軟體通話紀錄)」,因為目前僅能調查電話的通話紀錄,但詐團目前已少用電話。羅秉成說,但後來經過考量,因為我國自行開放相關技術需要時間,且缺少技術擔保、法律節制與第三方驗證,因此暫緩推動。

平台需有法律代理人

他表示,相關修法需要更多討論,若未來真的開放「小木馬」,需要有第三方驗證部門,較可能是未來將上路的「個資保護委員會」,但目前「打詐新4法」中,並未開放監聽通訊軟體的對話內容,只能追蹤數位足跡,且發動條件相當嚴格,不會有侵害隱私的疑慮。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將針對大型跨境網路平台設立「法律代理人」的規定,以便納管平台業者刊登或推撥廣告的義務。數位產業署副署長林俊秀指出,達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指定法律代表「如自然人、法人或律師、會計師事務所」以便納管。

抖音無法可管?

被問到如何評估「一定規模」,數位部長唐鳳回應說,目前是根據獨立訪客數佔全國網路比例進行估算,未來修法過程中若有調整也會公告。羅秉成也說,網路廣告平臺未依通知下架詐騙廣告,最高可罰2500萬,經專家審議可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是希望兼顧專業與速度,例如台灣很多人使用臉書,若要流量管制便需要專業評估。

媒體詢問「國際版抖音」如何管制,羅秉成回應說,在設立「法律代理人」前,需要先看抖音是否符合《外國人投資法》、陸資與《兩岸條例》等特殊規定,若符合就會要求設立法律代理人,否則最重可斷網,但政府也會調查「國際版抖音」的股權狀況,再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