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最近控告新北市謝姓民眾網路貼文,指「臭綠雞蛋」案涉嫌妨害名譽,這是一個月之內,農業部第二次興訟,控告人民,引起關注,不僅涉及法律層面的探討,而且行政學中,有關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究竟應如何界定,恐怕也將引起討論。
官告民引人矚目
農業部近期因雞蛋問題,第一次控告人民,是9 月6日前任部長陳吉仲對前立委邱毅,提起自訴加重誹謗罪,另外對立委徐巧芯曾講出「謀財害命」一說,提起民事回復名譽訴訟。第一次訴訟,是陳吉仲提起的民事訴訟,是他以個人名義,向邱、徐兩人提出告訴。
最近這一次是9月27日,農業部就網路上PO文,質疑「臭綠雞蛋」提告,由台北市中正第二分局與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共組專案小組,循線查緝新北市謝姓市民到案,他坦承確實有在臉書社團發文質疑,但強調雞雞蛋是在新莊的連鎖超市全聯福利中心購買,並指出「這是確實生活中發生的事情,沒有作假」。
假訊息是否為真?
全案警方訊後依違反刑法妨害名譽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前述第一件陳吉仲控告邱、徐二人,是以個人名義行使訴訟權,本於人民有訴訟權利,無可厚非,尚不至於引起爭議。但是第二次由農業部官方具銜控告謝民,成為「官告民」的刑事訴訟案件,而且在8個小時之內,就移送地檢署,效率之高,自然引起社會關注。
行政院長陳建仁9月26日於立法院稱臭綠雞蛋案是「假訊息」,以他的身份地位,在國會殿堂,作此表示,應該已掌握相當證據,證明訊息為偽,不過令人不解的是,衞福部長薛瑞元9 月27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說,這種綠蛋現象不可能只有「一顆蛋」,買蛋的消費者應自己證明,究竟原本如此,還是加工過程造成,他「無法確定」。
「理證」的薄弱
薛瑞元宣稱全案「無法確定」,與陳建仁強調臭綠雞蛋是「假訊息」,在證據力上已形成矛盾。薛瑞元應該是提不出具體的「事證」,只能以「理證」,「推理證明」臭雞蛋案為偽。問題是法律講求證據,「理證」最為薄弱,常因「罪疑惟輕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被推翻,全案無具體「事證」,告訴如何成立,恐有爭議。
農業部無法確認臭綠雞蛋案真偽,陳建仁為何能在國會強調是「假訊息」,也讓人感到納悶。至於農業部提起妨害名譽罪訴訟,主要包含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兩種,公然侮辱只要在「讓第三人可以聽得見、看得見、知情」的狀況下,對人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即符合妨害名譽的構成要件,成立並不困難。
妨礙名譽不易構成
應該注意的是,妨礙名譽因為有誹謗罪免罰條款,造成除罪化,尤其因為發言者的「言論自由」,在某些情況下,受到保護,使妨礙名譽可例外不受處罰,例如:
(一)(1)因自衞、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二)能夠證明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就算不能證明所說的誹謗內容真的發生過,但假如行為人是因為某些情報、資料或新聞報導等,相信真的發生過這件事,只要不是過於輕率相信這些資料,有盡調查資料真實性的義務,就算能夠證明其為真實。
官員仍是「公僕」?
從前述妨礙名譽罪成立的要件觀察,對於公共事務評論,留下很多大的討論空間。農業部缺乏具體「事證」,僅以「理證」,推論其為妨害名譽,以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觀察,很可能讓農業部的訴訟案白忙一場。問題是,留下「官告民」,引發「以大炮打小鳥」爭議,官方以訟止謗,是否「提油救火」,徒然助燃火勢,值得探討。
行政學中一再強調,官民關係猶如主僕,人民為主,官員為僕,官員率爾提起訴訟,「公僕」一詞是否繼續存在?恐將引起討論。同時全案是否引起人民不同觀感,恐怕才是最需要考慮的問題,不論如何,究竟如何處理較妥,農業部應有不同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