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私密影像缺規範 民團籲增保護令機制

簡嘉佑 2022/10/18 13:05 點閱 15104 次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左)18日於記者會指出,目前杜絕數位性暴力的法案仍有不足。(Photo by 簡嘉佑/台灣醒報)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左)18日於記者會指出,目前杜絕數位性暴力的法案仍有不足。(Photo by 簡嘉佑/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簡嘉佑台北報導】影像要脅缺乏規範、不即時下架與境外傳的影像無法管,規範民眾性私密影像有漏洞!民進黨立委高嘉瑜18日於記者會表示,許多加害人以性私密影像要脅被害人,但法律對此狀況仍缺少規範。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李明洳也呼籲,應補足法條不足,並增設「民事保護令」,強制加害人交付並刪除性私密影像。

影像要脅無法管

根據婦女基救援基金會統計資料,被害人的數位性私密影像高達60%是「合意或自願」拍攝的。身為受害者與立法委員的高嘉瑜表示,有許多民眾在合意的狀況下,拍攝性私密影像,但加害者後來卻以此影像要脅被害人,受害者宛如面對不定時炸彈,因此產生的精神壓力更不亞於影像被散布的恐懼。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現行法律無法保障被害人權益,其中官方草案內容未將被害人同意拍攝的性私密影像的犯罪型態納入,以致產生巨大的破口。

杜秋瑛強調,在散布合意取得的性私密影像上,現行法律缺乏保護,並難以達到嚇阻效果,可能產生「難以要求保求證據」、「被害人無專業人員與保護機制」、「個資無法隱匿」,加上「出庭時無法要求分開出庭」等問題。杜瑛秋呼籲,新增「以性私密影項為恐嚇罪」,並進一步與民間版新增的「民事保護令」制度嫁接,完善保護被害人。

影像下架不即時

被害人C小姐(化名)表示,前男友將她的私密影像上傳至社交平台,對此,C小姐只能一張一張的檢舉,還要等待3到5天的審查期。她直呼,過程中「一次又一次被傷害」,但短時間內照片早已迅速被下載與流傳。

民間團體共同呼籲,主張新增24小時的下架限制,讓被害人能受到即時的保護。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指出,臉書已經有臉部辨識系統,並能主動通知民眾「是否要被標註在此照片」,但如果能夠將此制度應用於性私密影像上,以強化科技防暴的量能。

增設保護令制度

C小姐強調,儘管有些影片成功下架,但加害人竟開始將照片轉移到「境外」的社交平台,並創辦不同帳號繼續上傳,但法律卻受限於地域性,無法要求境外網站下架。

李明洳呼籲增設「民事保護令」,透過法院裁定,命令加害人交付、刪除已上傳的性私密影像。她強調,保護令是一個預防性的制度,透過早期安排,預先防範後續的暴力與侵害,且該制度不僅能加速被害人早期的保護,更能減輕司法系統後端延伸的訴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