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同居伴侶家暴 高嘉瑜籲適用刑事程序

呂翔禾 2022/09/07 13:51 點閱 3405 次
立委高嘉瑜、范雲與民間專家學者7日呼籲《家暴法》要將非同居伴侶納入刑事程序範圍。(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立委高嘉瑜、范雲與民間專家學者7日呼籲《家暴法》要將非同居伴侶納入刑事程序範圍。(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被親密伴侶家暴後,因《家暴法》未適用刑事程序,受害者還是會擔心受怕,應修法納入!」在《家暴法》修法公聽會上,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呼籲衛福部將《家暴法》63-1條的未同居伴侶納入刑事程序適用,才能讓被害者未來不用擔心遭家暴者報復。對此,衛福部也表示支持。

伴侶暴力適用刑事程序

高嘉瑜說,自己受到家暴後覺得應該勇敢站出來,透過自己獲得社會關注,也讓更多人知道受到非同居伴侶暴力對待的受害者處境。高嘉瑜說,以她自己被林秉樞施暴的例子來看,其實還有其他10幾位受害者,但這些受害者過去不願現身說法的原因,就是被持有性私密影像,還有長期施壓所造成。

「只要施暴者手上有性私密影像,就會成為被害者一輩子的不定時炸彈!」高嘉瑜認為,現行《家暴法》63-1條對於非同居伴侶的適用範圍太小,應該擴大可以適用刑事程序(家暴法29條至42條),讓警方可以在被害人報警後,能針對加害者進行逮捕、拘提、釋放後附帶刑事命令,法官也可做預防性羈押。

不應區分是否同居

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也指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羈押規定比刑事訴訟法寬鬆,但其中卻將同居與非同居伴侶區分出來,如今數位時代,無論是透過一起相處的暴力對待,或是未相處的持有私密影像暴力等,同居與否對伴侶造成的壓力其實都很大,因此不應該在法律中繼續區分。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分享,過去曾有實務案例被移送至地檢署,又因為「沒有同居關係」而被退回,顯現未準用刑事程序的影響。另外她也說,2016年至今,基金會已救援近800位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有40%屬於前/現任伴侶,因此也要在保護令中加入性私密影像規定,以禁止散佈。

法律名稱要再討論

高嘉瑜與杜瑛秋甚至還呼籲將家暴法更名《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對此,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回應說,目前修法草案已經送交行政院,會將63-1條的準用範圍納入刑事程序,未來保護令也會加入性私密影像規範,但是否要修改家暴法的名稱還需要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