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溫管法下一步 應成立「碳權交易所」

醒報編輯部 2022/04/19 10:33 點閱 1700 次

行政院審查完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將建立碳定價機制,據悉每噸碳費費率訂在300元以下。但是卻不願建立碳權交易所,未來如何管制大型排碳源,並鼓勵減碳企業,產生減碳效益,受到質疑,政府應考慮成立碳權交易所。

減碳機制應完善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草案,將2050淨零目標入法,將建立碳定價機制,分階段徵收碳費,先大後小,先從大排放源收取碳費,徵收對象包括國內直接或間接排放源及高碳含量之進口商品,採差別費率,最快2024年開始徵收。至於碳費徵收對象、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期檢討。

碳費首波徵收對象,規劃對象包括287家排碳大戶,行業包括鋼鐵、石化、水泥、半導體產業,如台塑、台泥、亞泥、台積電、聯電、中鋼、中龍鋼鐵,諸多排碳企業,都將列入碳費徵收名單。

歐盟政府長期關注全球減碳議題,預計於2023年起,至2025年,率先實施過程渡期階段,任何輸入歐盟之列管產品,皆無須繳納碳排放費用,但需逐季申報碳排放之列管產品報告給歐盟參考。碳關稅計劃將於2026年全面生效,台灣預估將有212項產品受到影響,衝擊金額達到新台幣245億元。

應先由環保署策劃

歐洲盟現有全球規模最大,且交易系統最完善的碳權交易所,強制高碳排產業加入其排放交易體系,並對這些產業嚴加監控。目前世界各國都已陸續成立或計劃成立碳權交易所,台灣曾經由金管會在2021年10月18日,在立法院進行專題報告設立碳權交易所的問題。

當初將碳權交易所的籌備,劃歸金管會,恐怕只是因為證券交易是金管會的職權,就自然而然認為碳權交易所也應該由金管會職掌管理。然而,碳權交易需要政府先設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再分配碳權給排碳業者,最後再考量商業化的可能性。

問題是這些議題根本不是金管會的職掌及專業所及,應該是環保署的權責,主管機關卻定為金管會,只會將環保、碳權議題更加複雜化,形成多頭馬車,莫衷一是結果。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碳權交易所自然難產。

不宜自外於國際管制

碳權交易所卡關另一項原因,是環保署認為台灣不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簽約國,所以國際上的碳權對台灣減碳沒有幫助,除非在這部分有所突破,否則不考慮將碳權轉換成商品交易。

然而節能減碳已是國際大趨勢,全球都在積極推動減碳,並且規劃徵收碳費,成立碳權交易所,台灣雖非公約簽約國,亦不宜自外於碳權管制之外,成立碳權交易所,建立碳權交易機制,配合國家2050淨零目標,有何不當?

排碳大戶是台電

台灣排碳大戶第一名是台電,火力發電廠占一半,排放溫室氣氣體約7900萬噸,高達全國總排放量的35%,難道不需為環保節能減碳議題盡一份力量?碳權交易是京都議定書一環,也成為主要國家減碳生態系統基礎,歐盟、美國、韓國、中國大陸都已陸續實施,影響國家基礎競爭力。

台灣既已積極建立碳定價機制,成立碳權交易所,鼓勵企業節能減碳,甚至將減碳成果成為資產一部分,而警惕排碳大戶積極善盡環保義務,否則將增加生產成本,應該是符合國際碳權交易趨勢,切勿因為行政怠惰,影響國家節能減碳之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