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懲不肖廠商 時力促《政府採購法》修法

臧品安 2021/04/13 14:32 點閱 2230 次
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政府應儘速修正《政府採購法》。左黨團幹事長王婉諭、黨團總召邱顯智。(photo by臧品安/台灣醒報)
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政府應儘速修正《政府採購法》。左黨團幹事長王婉諭、黨團總召邱顯智。(photo by臧品安/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臧品安台北報導】針對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釀成重大傷亡,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與幹事長王婉諭13日指出,此事故凸顯現行《政府採購法》有諸多需要強化的部分,《政府採購法》應設置防賄條款與三振條款,包括延長違法廠商參與投標時間、禁止違法3次以上廠商參與投標等,追懲不肖廠商,避免悲劇再度發生。

增防賄、三振條款

時代力量黨團幹事長王婉諭表示,公共工程不肖廠商違法的情況一直存在,目前《政府採購法》對不肖廠商之處罰、追償與禁止參與採購等相關規範過輕,且規範存有漏洞,即使廠商有嚴重違法行為,仍能承接政府標案。她強調,採購法上的漏洞,不僅有損公共工程的品質,也會影響人民對政府公共工程的信心,必須儘速修法。

王婉諭指出,時代力量《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3個重點分別為,首先,針對廠商違約的處罰,除了沒收本來的押標金外,並不足以懲戒現行狀況,另外科以5倍以下懲罰性的賠償,且要求公司負責人負連帶的清償責任。

其次,法案中設計防賄條款與三振條款,在防賄條款部分,如果涉及賄賂的情況而取得標案,將禁止廠商參與投標期間從目前的最長3年大幅提升為20年,嚴懲這樣的作為;三振條款的設計則是若違法導致禁止投標的次數達3次以上,將永久禁止該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才可以有效追懲不肖廠商。

建立勾稽查核系統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表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曾揭露,營建署內依《營造業法》負責營造業管理業務的人員竟只有5人,極為誇張。另外,違反該法第 28 條不得兼任工地主任之規定,10年也僅裁處 4 件,這等同告訴營造業者,營建署沒有要落實執行《營造業法》。

邱顯智進一步指出,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曾指出,工地管理系統和營造業負責人系統之間無法互相勾稽,甚至工地主任公會從 2013 年就不斷向營建署要求串聯系統資料,但9年來卻都沒有做到,若勾稽查核系統及早建立,李義祥就不可能兼任工地主任,也不會釀成太魯閣號事故的憾事,呼籲營建署應盤點人力需求與執行量能,儘速建立勾稽查核系統並落實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