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再運轉審查預告 核管法子法10月施行

余柏青 2025/08/10 15:01 點閱 146 次
核三重啟公投8月23日投票,核安會日前預告安全審查程序辦法,明訂核電廠申請再運轉須提6大事項,辦法最快10月上路。(中央社)
核三重啟公投8月23日投票,核安會日前預告安全審查程序辦法,明訂核電廠申請再運轉須提6大事項,辦法最快10月上路。(中央社)

【台灣醒報記者余柏青台北報導】有鑑於核三重啟公投8月23日投票,核安會日前預告安全審查程序辦法,明訂核電廠申請再運轉須提6大事項,辦法最快10月上路。核安會官員指出,由於國內核電廠皆已進入除役階段,台電在人力規劃與訓練、各設施如何恢復再運轉功能,預料是準備作業的重中之重。

子法草案預告60天

根據立法院今年5月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新增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的運轉執照最長為20年。

核安會8月1日預告配套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範未來核電機組若要繼續運轉,需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及再運轉計畫,並新增要求檢附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以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目前子法草案正在60天預告期,最快10月公告。

至於台電則將待核管法子法正式公告後,啟動自我安檢,並進行同儕審查,評估有無重啟的安全條件,重啟的期程與成本效益,再送核安會審查。由於國內核電機組運轉執照皆已到期,機組是否能恢復到運轉期間狀態將是關鍵。

再運轉須備6大事項

核安會預告子法內容,針對再運轉計畫明定6大事項包括,第1、廠址、機組現況及計畫排程;第2、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規劃;第3、設施再運轉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第4、運轉期間法規及運轉文件恢復規劃;第5、品質查證方案及稽查計畫;第6、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核安會表示,核電廠進入除役階段人力縮減,推估台電應會花費較多時間心力在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規劃,以及設施再運轉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例如目前核三反應爐已無燃料,緊急補水系統不需維護,若要重新運轉,也要確認相關系統能恢復到應有功能。

官員說,至於審查期仍要看台電所需時間,核安會收到所有文件後,會進行安全審查與現場查證;過去核一廠曾在運轉執照屆期前提出延役申請,換言之,核安會已有審查經驗,當時也有邀請美國專家協助審查方面訓練。

落實安全總體檢

針對子法新增輻射、耐震安全評估,官員解釋,台電本就需按地震新事證進行地質調查、評估地震危害並進行必要補強,同時參考國際經驗,如福島事故後落實安全總體檢。考量外界十分關心地震安全,子法要求台電提交整體耐震說明,整理過去作法是否符合要求,「最重要的是,後續運轉也能持續維持安全,接受外界評判」。

同時,子法也要求台電按照相關輻射法規要求,包含核管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提出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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